潘洪其:市长到人大请辞体现对人大的敬畏
2009年12月08日 16:07金羊网-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潘洪其

行政首长要向选举自己的人大负责,无论“进”“退”都要反映人大的意志。而人大也需要更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杜绝干扰,独立地行使人民和宪法赋予的权力,才会赢得应有的尊重,才会有越来越多的像王鸿举一样的官员,主动上门宣读辞职报告。

日前,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接受王鸿举辞去市长职务的请求,决定任命黄奇帆为代理市长。与常见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不同,这次王鸿举亲自来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场,宣读自己的辞职报告。他说:“不来不足以表达我对人大的敬意。”(12月7日《羊城晚报》)

王鸿举的市长职务是由市人大选举产生的,辞去市长职务需要由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他以到场宣读辞职报告的形式,表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负责与尊重,体现了权力拥有者对权力授予者负责的现代政治伦理,也体现了权力拥有者对权利授予者的高度尊重。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行政首长和由人大任命的政府官员,却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缺少起码的尊重。他们有的并不认为自己的权力来自于人大的授予,人大选举或任命不过是走走形式和过场;提交人大审议的政府预算大而化之、浮皮潦草,全然没有要接受人大监督的诚意;有的政府官员动不动就敢粗暴打断人大代表的发言……在此背景下,王鸿举主动到人大常委会会场宣读辞职报告,向授予自己权力的人大作出负责任的交代,并表示应有的尊重与敬意,这种清醒的权力自觉意识殊为难得、尤为可贵。

同时,人大作为立法机构,能否恪尽职守,独立、自主地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日益成为行政部门是否遵从人大决议的一个关键因素。

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任免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而一些地方不尊重人大的权力,突出地表现为对人大人事任免权的轻慢与“利用”,他们需要实现什么样的人事安排,就通过人大来履行“手续”。比较典型的是,一些地方的行政首长如走马灯一般频繁随意更换,如北方某市最近17年每名市长的实际任期平均只有两年多;在中部某大城市,更是创造过市长履职仅4个月即因“工作需要”调任他职的记录。这些“人事运作”过程都得到了当地人大的“配合”与认可,无论如何随意,一些地方人大也不厌其烦———自己对拥有的权力都缺乏尊重,又如何获得行政首长和政府官员足够的尊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按照这个规定,地方行政首长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在当前国情条件下,不接受往往更能体现人大权力的自主性。

行政首长要向选举自己的人大负责,无论“进”“退”都要反映人大的意志,体现对人大的尊重和敬畏。而人大也需要更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杜绝干扰,独立行使人民和宪法赋予的权力,才会赢得应有的尊重,才会有越来越多的像王鸿举一样的官员,主动上门宣读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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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洪其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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