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畅:“民告官”的难题不全在门槛高
2009年11月17日 08:32长江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20周年。20年前,“民告官”还是一个新鲜的事情,而如今,这早已不再是什么新闻。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民告官”的案件逐年增多,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见”法治精神的成长,也可“看见”公民意识的成长。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尽管《行政诉讼法》已颁布20周年,信访案件仍然不在少数。信访渠道成为司法渠道的一大补充,在法治社会殊为怪事,却也是不容忽视的既成事实。这让我们有理由对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与诉讼体制进行反思:“民告官”可以,但是“告状难”,因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还有待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意见》,让我们对“告状难”的现状有了再认识。值得欣慰的是,《意见》明确提出“民告官”不得增设门槛,例如“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告状难”的成因,绝不会只是门槛高这一个问题,它应该是多个方面的。譬如,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起作用,未曾覆盖抽象的行政行为,这使得很多情况下,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法确认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谁、被告是谁。

另外,在法律层面之外,从行政诉讼体制这个层面来讲,“告状难”也可以找到部分原因。譬如,司法权力相较于行政权力的独立地位,如果得不到加强,“民告官”还依然存在许多掣肘因素,即便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得再完善,“告状难”的现状还是无法得到根本改变。事实上,信访的现状,正是“民告官”的一个镜像,它说明公民权利的伸张,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依赖着行政权力,甚至仅仅是长官意志,而非司法途径。

虽然不少论者都强调确立权利与行政权力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但如此“平等”,并不是单纯降低诉讼门槛所能解决的。一方面,固然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另一方面,还要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要确保司法权、行政权互不干预,等等。如若不然,门槛降得再低,也只是书面上的体现,执行起来可能是另外一回事,而权利将依然处于弱势地位,“民告官”的现状就难以根本改变。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查看心情排行]

        
感动同情无聊愤怒搞笑难过高兴路过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肖畅   编辑: 张恒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