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鲁宁
昨日午间,央视“法制在线”播出两个新近发生的国家赔偿案例:
其一,云南省两位公民先因被控运输毒品一审被判了死刑,后又认定主观不知情获无罪释放。因“错捕错判”分别遭无罪羁押451天和433天,两位公民分获国家赔偿50507元和48491元。
其二,重庆一男子因与犯罪嫌疑人同姓同名被广东警方误捕。12天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落网,警方即向被误捕者赔礼道歉,并以每天111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了12天的国家赔偿金。另外,被误捕者家属在12天中曾两度抵粤交涉,警方还为此赔付家属交通食宿等一干费用。
熟悉国家赔偿法的人士知晓,案例一的情形属典型的“错捕错判”,对两位受害公民实施国家赔偿有法条可依。何况,两位公民不光遭受牢狱之灾,还差点儿被错杀,从情理上讲哪怕加倍赔偿也不过分。
案例二的国家赔偿若讲情理当然也是必须的,但对照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无可对号的法条限定此类错捕也须对受害公民作出国家赔偿。
相反,此类错捕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不予赔偿。仅以身份证重号导致公民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错捕为例,上个月公开披露的一个案例是,受害人在3年时间内被警方连续错捕达6次,第6次受害人要求对其实施国家赔偿,却遭到警方拒绝。由是,案例二可视作广东警方的“法外开恩”,不论警方赔偿动机,这都是现行司法针对国家赔偿的有益突破。
受中国传统文化浸淫,公权力一向缺乏对私权利的尊重和敬畏,当公权力对私权利构成伤害并好不容易获得纠错后,受害人通常不能计较公家的不是,反倒要感谢后者主动纠错。这情形犹如父母错打了自家的孩子,孩子是不能较真的。
国家赔偿的本质是,当公权力对私权利构成不当伤害时,国家有义务向受害人道歉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理念上的重大进步得益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于是才有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颁行。
然而仅在国家赔偿范畴内,“权为本”远远超越“人为本”的官念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尽管国家赔偿法圈定的赔偿范围非常有限,赔偿数额也比较寒碜,但该部法律的实际执行却很不如人愿。
自新世纪后,国家赔偿法的修订终被提上立法议程,上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三审而最终未能通过,说明时至今日,国家赔偿的官念转变绝非易事。
还有,转变官念也非理念更新那般简单,譬如在国家赔偿的实务层面,令立法机关不能不有所顾忌的是,面对眼下及今后一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伤害甚至侵害仍将相当普遍之现状,国家赔偿一旦在范围和数量上双双“扩容”,一方面固然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决断,再一方面也客观放大了公权力滥用的“社会阴暗面”。
然而,借助个案突破推进司法进步系国际惯例。就说国家赔偿一项,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5年佘祥林、聂树斌等“错判”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受害人最终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从国家赔偿须舆论逼迫在前,到舆论追逼之前主动实施赔偿(以上所举两例)来避免被动,虽整体上仍呈“挤牙膏”状态,但终究向着“主动为之”的方向迈步,却是可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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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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