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弑师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23岁的付成励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法院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广州日报》10月21日)
按照二审不加刑的原则,付成励已无性命之忧。对于这个结果,显然会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此前,不少人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就认为,从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上说,都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杀不足以维护社会正义”。
付成励之所以没有被处以极刑,最重要的原因当然是其具备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有一个原因也功不可没,即“既往表现良好”。法庭上,辩护律师提交了14份证据,以证明付成励以往表现良好,比如他在小学至大学期间,5次获得“三好学生”的称号,3次获得奖学金等荣誉,还有献血证等。此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应该说,这不仅体现了付成励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和智慧,也给公众上了一课法制课:“既往表现”为何有如此起死回生的神奇之处?
“既往表现”作为酌情量刑情节,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也不鲜见,只不过在这一焦点案例上得到了放大。事实上,把“既往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范畴,不仅是法律宽严相济的重要体现,是对法官审判智慧的考验,一定程度上也对是司法实质正义的一种追求。任何一起案件,都不能孤立地看待,更不能仅仅从事实本身来简单地进行定罪量刑,而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因素,以此才能实现社会正义。
具体到这起弑师案,付成励的行为确实罪无可赦。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它的诱因:死者程春明教授与付成励的女友曾有过不正常关系。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自己的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已经不可容忍,更何况对方还是一个为人师表的教授?这绝对是对心理承受力的极限挑战,也正是源于这双重羞辱感,付成励做出了与其有良好的“既往表现”迥然不同的选择。一个人当然不能因为伦理道德问题而被剥夺生命,但伦理道理本身应该是有社会底线的,否则我们难以解释付成励为何前后判若两人。
“既往表现”救付成励一命还有这样一个启示:一个人的行为举止,道德品行将会伴随终生,并随时会对一个人的命运产生影响。付成励所获荣誉并不耀眼,但不应该随着他举起屠刀而一笔抹去,甚至把他想象成杀人不眨眼的魔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当寻找这种反差背后的社会根源,进而在法律上有所体现。这绝不是对付成励行为的某种认可,事实上他已经为此付出巨大的法律代价。安徽铜陵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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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龙贵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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