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将职业病的鉴定问题暴露在公共视野下,卫生部门对此的说法是,这属于特殊的个案,应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可不幸的是,这样的个案还在发生:辽宁一“尘肺”农民工在去世两天前,才拿到伤残等级鉴定;湖南百名“尘肺”农民工在深圳面临着维权难,他们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职业病维权难,最难的是鉴定”。(8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同样的情形存在多了,个案也就具有了典型意义。既然问题越来越多,反思是否到了必须的时候呢?当许多个案将问题指向鉴定难时,关于鉴定的制度也就到了反思的时候。
的确,制度应该维持稳定性,这是制度适用的前提。如果个案只是不会重复的小概率事件,则制度无需对此过度关注。但如果个案反映的问题十分迫切,个案反映的问题又比较普遍时,制度就应该通过积极地完善来避免类似个案再发生。因为,制度的效力就是保护每一个人,避免每一个负面的个案产生。
甚至,有些时候,制度的完善是不需要个案带来教训再进行的。因为,根据实际的情况,就可以在理论上预判到问题的存在。比如,职业病鉴定中,当发生相应纠纷时,具有躲避处罚种种渠道和方法的企业,难免会设法逃避责任。那么,职业病鉴定机构就需自问:当伤害实际产生时,那些维权能力有限的受害者,是否可以通过制度,以最小的成本维权呢?所谓最小的成本,应该是:他们只要得病,就会得到应有的赔偿。
制度的效果有两个检验标准,一个是现实的运行,一个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果,从理念的角度出发,就可以看到问题的存在,何必等到个案不断出现,不断冲击舆论之后,再对制度进行完善呢?如果制度总是容忍个案的出现,结果只能是制度的效力受到损害:一方面受害者会感受到维权的困难和现实生活的无奈;另一方面企业也根本不会有意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他们根本没有看到实际的风险,他们认为只要耍耍手段,即使产生了问题也可以躲避责任。
作者:
乾羽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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