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三年徘徊“户口”“护照”间
2009年06月09日 08:07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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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法规能够做到滴水不漏,只要磨合得宜的话,总是可以日臻完善的。然而,此事竟然三年都得不到解决,这说明相关部门没有把这种事当做让自己服务意识提高的契机,相反,既没有修改规定的程序,也没有修正问题的想法。

有人说“人生如戏”,估计看了这个故事就会说“人生如小品”。据报道,李女士是北京人,出国定居前按照规定办理了户口的注销手续,但她只是出国定居,并没有转换国籍,依然是中国公民。三年前回到国内,没注意把护照丢了。按照常人的理解,这不算是个难事儿。毕竟以前的户口或者其他东西都有记录,补办一个也就是了。但在这三年里,李女士在出入境管理局得到的答复是“先办户口,再补护照”,在户口所在地得到的答复是“先办护照,再办户口”。三年了,李女士就在中国无奈的“黑”了下来。(6月8日《北京青年报》)

黄宏小品中有个情节,找人开箱子锁必须拿身份证明,但身份证明就锁在箱子里,结果就僵持着。这倒是与李女士多少有些相似,所以说叫做“人生如小品”,两边互相推诿扯皮,又让人有“人生如皮球”的感觉。

在我等旁观者眼里精彩纷呈的故事,在身在其中的当事人看来,估计是哭笑不得了。为什么在任何思维正常的人看来,只要当地派出所查验过“户口注销证明”与原始单据,再出示一下出入境的证明就可以补办户口的事,会出现这种结果?该派出所的回答可谓是经典表述:“我们一直的政策惯例,就是要先补护照。”

好一个“政策惯例”。政策惯例在某些特权与利益面前是否真的执行良好暂且不说,只要这个“政策惯例”在普通民众办理事务时不破例,至少将来就不会被追究责任。

但这个不是重点,因为任何国家都有官僚机构,都可能发生这样的事。在这种庶政上的法律法规应该归入公共管理学的范畴,两个相互之间有业务关系的机构在执行上打架,证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与执行的时候并未进行沟通与安排,换句话说,就是立法或者立规的水平不高。水平不高也就罢了,没有法律法规能够做到滴水不漏,只要磨合得宜的话,总是可以日臻完善的。然而,此事竟然三年都得不到解决,这说明相关部门没有把这种事当做让自己服务意识提高的契机,相反,既没有修改规定的程序,也没有修正问题的想法。

这种在法律上把公民置于两难之境的情况,应该说是并不鲜见,而且相对应的政策法律自相矛盾也不是第一次。这说明,对某些公权部门来说,涉及公共管理的立法与政策配套能力是较为缺乏的。不论是执法还是立法,必要的弹性与修改程序是必须的事,不能由于自己在这方面的缺失,导致公民在最基本的权利上的困境。

□五岳散人(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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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岳散人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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