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的责任更重要
2009年05月22日 08:50正义网-检察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去年5月,湖南省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黄由俭起诉相关部门信息不公开,成为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一年之后,湖南省洞口县10名村民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公开土地罚款信息,成为全国申请国土部门公开罚款信息的第一案。

正所谓“惟楚有才,于斯为盛”,湖南人两次“挑”起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不禁让人肃然起敬。到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了,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作一个统计,包括上引两案在内,国人已经创造了许多个类似的“第一案”,如上海律师严义明创造了申请在全国人大召开前公开中央财政预决算信息的第一案,沈阳律师温洪祥创造了申请公开市政府组成部门多项财务账目的第一案,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创造了申请公开高速公路贷款及收费等信息的第一案,等等。

“第一案”意味着开始,接下来必然会源源不断地出现“第二案”、“第三案”。据初步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以来,上海市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多达9000多起,吉林省更是受理了4万多起。毫不夸张地讲,公民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正在成为一场遍及全国的“新公民运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公民(及法人)申请公开两种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于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拒绝答复或答复不到位者,都要受到责任追究(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然而,很多由公民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实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如严义明律师申请公开的中央财政预决算,温洪祥律师申请公开的政府部门财务账目。这说明,公民除了为获取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事项有关的非公共信息,不得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外,有时为了像呼吸空气、乘坐公共汽车一样享用一些原本应当众所周知的公共信息,也不得不向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由此可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公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远远高于行政机关。无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实际情况看,政府信息公开都不能单单寄希望于政府的“自觉”,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公民的“以身试法”———公民通过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促使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信息公开诉讼进行应诉。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是大多数,可以不公开的信息只是极少数,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的理由,必将远远多于政府能够拒绝公开的理由,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的速度,也必将远远高于政府能够拒绝公开的速度。所以,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必将给政府赋予更大的责任和压力,推动政府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层次和水平。

虽然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由政府的渠道,必须由政府具体实施,但是,至少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更多地需要公民的推动,我们完全可以说,公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点儿不比政府小,公民能够发挥的作用,甚至比政府发挥的作用还要重要。我们每个人,无论是退休职工、农民,还是律师、大学教授、新闻记者,都应当而且能够通过自己的方式,加入到这场伟大的“新公民运动”当中,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尽责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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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洪其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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