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说拆迁之痛,可以说,前人之述备矣。归纳一下,基本上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法治说,即以中立的法院来审核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补偿是否合理。二、政府转变观念说,即政府不应当再以GDP来衡量政绩,而以社会和谐为目的,不再以拆地为主,发展房地产经济以及以廉价的土地来招商引资。三、政府瘦身说,这一说法认为目前政府要发展房地产市场,是因为政府卖地收入是财政收入的大头,而为什么财政收入要这么多,是因为政府人员太多,花费太大,如果政府能瘦身成功,其开发房地产动力就会下降,拆迁问题迎刃而解。四、城市化和公共服务说,该说认为政府从房地产市场要钱,有深刻的财政体制原因,其背后是城市化加速和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这一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没有开出药方。五、土地价值说,此说认为现在拆迁问题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补偿只给房子的价值,不给土地升值的价值,故不合理,一旦土地升值因素加入,拆迁将比较公平。
无论哪一个药方都必须面对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房屋土地权利属于谁?二是如何制约地方政府的欲望?第一个问题可以回答拆迁赔偿价值问题。第二个问题能解决到底如何他律问题。跳出这两者,恐怕所有提出的建议都会落空。以第二、三、四那种期望地方政府自律来解决拆迁问题,无疑是与虎谋皮。因为,任何一个地方政府都有发展经济的冲动。更何况,发展经济已经被提高到社会稳定的地步,因为发展经济似乎和就业率挂上钩了,而就业率和稳定似乎也是相连的。因此,减少拆迁死人的唯一途径,必定是他律。
他律有几个版本,其中之一,就是法治国家的司法审查终决制,一旦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无法就拆迁目的是否为公共利益,拆迁赔偿是否合理?中立的法院来作一个裁决,一旦裁决生效,司法救济结束,双方服不服都得接受,无上访途径。目前这一4G版本对我国国情来说,尚不具备,因为它需要大力度的司法改革,为拆迁死人而改司法,值不值?
他律的另一版本是立法建立中央下设到各省的拆迁委员会(或者拆迁局),由拆迁委员会来衡量各地拆迁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和赔偿(补偿)价格的合理性,这些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上诉。但是决定出来后,地方政府方可以开始拆迁。这一版本的好处是避开了司法体制改革,以中央政府的权力威信来制衡地方政府的冲动。比现行的草案要进步,合理。
解决了程序的问题,还应当解决一个钱的问题。谁都知道拆迁归根结底是土地的问题,而不是房子的事情。其实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规定很清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集体土地属于集体。集体土地不得交易,必须要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交易。国家是什么?是否可以说,城市居民现在居住下的土地属于一个抽象的集体,而不属于他们:国家的一份子?那么,土地(包括升值)红利当然归属国家。国家拆你房子,只要补偿你房子的价值。对土地红利具体居民分文不应得到。逻辑上似乎对,实践上行不通。且听居民的逻辑:作为国家的一分子,我原本拥有了土地的一分子,不管是分来,买来也好,祖传也好,总算有安身立命之地,现在你把房子买去了,地没了。到别地方买个(房)地,是市场价。那么,你拿地的时候能否也给我国民待遇,市场价?
换一个立场,不同的结果。难道逻辑出了问题?问题出在地方政府忽略了一个问题,土地不是免费的。关键是,占有这块土地上的个人仍然拥有对该土地的权利,不管人家如何得到这个地,人家是有对价支付出去的。我们即使不说是所有权,就说使用价值,你拿走时该赔偿其同样价值的地,哪怕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而农村集体土地,是否一定以法律来约束其必须卖给国家后,才能由国家来买卖。这种约束,没有合理的解释基础。
如果设立中立机构能建立程序上拿地的他律制度,以厘定公共利益和赔偿问题的争议;能立法确定土地价值的归属,以确定土地使用人的基本经济权利。那么,拆迁之痛,人们无需再用铁与血来解决。然而,这些改革,无一不需要剔骨疗伤的勇气,在当下的中国,无疑会被视为一种激进的思路。难道我们一定要等到所有的旧房都拆完了,拆迁之痛才会解决吗?(作者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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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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