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嘉琪:房产保有税要避免“钓鱼式立法”
2010年04月26日 07:48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凌嘉琪

4月17日,国务院出台“国十条”,对楼市非理性狂潮实行了精准打击。在“国十条”精神指导下,各地政府和金融系统除了严格执行迅速落实外,房价涨幅过高地区的政府纷纷在开征房产保有阶段的税收方面摩拳擦掌,欲以房产保有税(或其他名字的税种),逼使多套(网络传言大致为第三套及以上)房产拥有者为拥有多套房产付出代价。

笔者在房产第一线,一位拥有多套房子的老者在和笔者聊房产保有税话题时,满怀委屈。

他说:2008年底到2009年初,在全球金融危机肆虐时,政府为抵御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拉动内需的口号鼓励大众消费。在房地产方面,国家把房产交易税从1%降到0.5%,而且不论你购买了多少房产,只要还有能力缴纳首付,还有信心购买房产,一律视为鼓励对象。老者说,他自己正是在2009年中花了大钱买了第三套房子,从内心感觉自己很爱国,为抵御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做了贡献,像个英雄。但是现在,满城都说保有税,有第三套房子的人好像投了国家的机,现在每年要为这个行为缴纳不少税,现在想起来很后悔。

老者对自己购买第三套房的理由固然有拔高夸大的成分,却不无道理。

2008年下半年,房产市场因持续调控,交易低迷。2009年初,政府为拉动内需,确实在房产交易环节实行了鼓励政策。那时整个社会唯恐经济陷于低迷,肯花钱的,无论投资还是投机,无论自住还是囤房,都获政府鼓励。政府不鼓励的话,交易税干吗要减去一半?贷款利率为什么要打七折?那么,当初听从政府号召,受到政府鼓励,在房产市场极度低迷形势下捧出银子购买房产的行为,为什么时隔短短一年,就要被立法纳税,并被归入应遏制的范围呢?

对2009年12月15日“国四条”颁布之前购买第三套房子的公众来说,把他们归为房产保有税的征税对象,这样的房产保有税立法似有“钓鱼式立法”之嫌。更何况,即使拥有了三套或更多房产的,并不见得个个都是大富翁;在房价迅猛上蹿的特定环境里,“被富翁”的人们占绝大多数。

就像银行对“新国四条”出台前后的房贷利率实行新老划断一样,我建议,凡欲立法开征房产保有之类税种的地方政府,按照2009年12月15日“国四条”发布和执行的时点,对房产保有税征税人群做个新老划断,之前的应该豁免,之后的可以征税。这才是真正的令行禁止。

不妨这样办理:凡是有三套以上房的,可以给出六个月或一年的时间,在规定时间里三套或以上持有者减持自有住宅数量的,不缴纳任何税费。这既是给“误入纳税歧途”的人们一条出路,也可在相当长的时间短里,既增加市场供应,又改变市场对于房产涨价的预期。超过规定时期依然拥有三套以上房产的,可按规定对其征收保有税。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就地征税,于情于理相悖,民心不服。

(作者系华东理工大学房地产与城市文化研究所特邀研究员)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凌嘉琪   编辑: 郭刚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