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确保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为确保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京华时报》6月23日)
或因来源于不同的统计方式选择,或出于部门利益和数字政绩的需要,“身出多门”引发的数据打架,早成为近年来官方统计数据公布中的不争事实。这给公众带来了“不明真相感”外,也严重消解了统计数据发布自身的公信力。因此,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统计机构数据发布的“权威性”,尤为重要。
然而,审视弥补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旨归,笔者认为,仅仅在相关法规中强调统计数据发布要“一致”还远不够,更根本的是,统计数据的公信应该来源于其自身衍生出的“认同感”。
统计数据每每引发舆情质疑的重要原由,往往在于其公布数据与公众感知之间存在“断裂”。换言之,恰是缘于以往统计数据收集与公布过程的多数不透明,即便公布的统计数据科学合理,也难免为以自身感知为主要衡量标杆的公众所“不认同”。所以,要增加其自身的公信力,给统计数据附加上“一致性”的良性因子当然有必要,还须通过制度性手段赋予其自身以“看得见的真实”。也就是说,要以法律约束或制度束缚内的举措,确保“阳光统计”每一环节的健康进行,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以“阳光统计”和科学程序使公众对统计数据公布“不自觉地认同”。
统计数据公布的意义在于,通过反映瞬息万变的社会领域形态以及各种第一手资料,为部门决策和公众个体的现实应对举动提供翔实的数据。而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出发,其公信力的塑造,除保证统计口径透明下的“整齐划一”外,同样也更需要以公众和相关部门的具体感知、意见反馈和日常监督为重要参考维系。只有公众能真实及时感知统计数据发布,能多渠道无障碍传递出对统计工作与统计结果的看法,并能对统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这样在制度和民意合围下催生的统计数据,才能最大限度上消弭公众对其的诟病,最大程度上“服众”和“被认同”。 □王聃
作者:
王聃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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