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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需要打开多个“结”
2010年04月25日 07:47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严厉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出台后,财税部门未来将把政策重点放在调整房产税上,具体做法是将第三套房及三套以上住房定性为经营性住房,以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究竟是按住房套数,还是按面积或价值来征收,不能由财税部门自己定,相关部门应把拟定的草案公之于众征求民意后才能实施。因为,房产税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尽管相比程序复杂的物业税来说,房产税更具可操作性,但我以为,开征房产税之前依然有许多“结”需要财税部门一一打开。

一是制度之“结”。究竟是修改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还是各地制定地方版的房产税制度?既然在上海叫“住房保有税”,在重庆称“特别房产消费税”,就不排除征税对象、征税方式不一致。

二是范围之“结”。目前,媒体披露京、沪、深、渝四个城市即将开征房产税,那么,征税城市只是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还是要向全国推广?

三是时间之“结”。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不需要立法,但出台房产税也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那就涉及到时间问题。我以为,财税部门理应公开时间表。

四是方式之“结”。财税部门考虑对第三套房及三套以上住房进行征税,这显然是照顾了自住型住房和改善型住房。但只按住房套数征税不太合理,还要适当按照面积、价格、地段来征税。如果只对第三套房及三套以上住房征税,无疑,拥有两套面积超大、处于黄金地段、价值不菲的豪宅的富人就逃脱了税收调控。

此外还有一些“结”。征税要认定住房套数,需要各个公共信息系统高度对接,目前,银行、房管、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都还未完全联网,财税部门是否与房管等部门联网?再如,对第三套以上住房征税,究竟是指同一个城市的住房还是包括异地住房?还有,房产税如何过渡到物业税,更要提前明确。

摘编自《广州日报》4月24日文/冯海宁

1986年   保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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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海宁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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