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既要对保密法修改推进信息公开寄予期望,又要明确保密法的主要职责是保密,保密法修改的完美境界,实际上就是审慎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双赢”。
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部法律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许多人对它寄予厚望,期待修订后的保密法能明确“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从而破除信息公开可能遇到的藩篱,使我们在阳光政府建设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在信息公开申请屡屡因涉及国家秘密而碰壁的情况下,对保密法修订寄予厚望可以理解。但是,保密法不应当也无法承载有些专家学者所期待的那么多的希望,或许我们还需以平常心对待它的修改。
笔者个人的观点是,作为调整保密关系的专门法律,保密法的第一要务不是强调推进信息公开而是强调保密,保密法的第一职责是防范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失密、窃密、泄密现象发生。普通民众难有切身感触的一个问题是,我国保密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载体和传输由以往的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泄密途径和方式也随之多样化,网络泄密、现代通讯泄密、存储介质泄密等问题日趋严重。境外敌对势力针对我国搜集、窃取秘密信息的手段更加多样化、现代化,比如利用“特种木马”、“后门程序”、“僵尸网络”等窃密手段,可以在持密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肆窃取秘密信息,令人防不胜防。
从内部看,我们的保密工作客观上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各种隐患,加大了失密、泄密的可能性。而任何一项国家秘密的失泄,都可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对当今世界尖锐、复杂、激烈的窃密与保密的斗争形势,保密法的修订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否则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然,保守秘密和信息公开并不是对立不可调和的,通过立法协调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制度框架。在修改保密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也应当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秘密过多过滥,密级过高,一密定终身”的问题,给予足够关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保密工作中不当定密,是影响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定密的标准不够科学、程序不够规范、解密制度不够明确,造成定密太多,密级过高,一密定终身,把很多不该保密的定为秘密,而该解密的又没按时解密,从而影响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侵害了公民知情权。因此,保密法的修订,应当进一步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程序,确保定密单位科学定密、及时解密,尤其是要建立一种监督机制,对滥定密现象釜底抽薪。这样不仅可以做好保密工作,也可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在保密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审慎协调保守秘密和信息公开的关系。一个完整的信息法制体系应当由信息公开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个人隐私保护法、商业信息保护法等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法律构成。在这个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基于此,既要对保密法修改推进信息公开寄予期望,又要明确保密法的主要职责是保密,保密法修改的完美境界,实际上就是审慎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双赢”。在这方面,我们对立法机关充满期待。
□朱恒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作者:
朱恒顺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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