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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舆论监督云南新政与立法试水
2009年04月15日 08:00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展江

我更希望,这些“享有更多便利”的记者的采访监督成为一种新的试验,为将来所有媒体记者的便利采访积累经验。

云南省高级法院日前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向他们颁发了由许前飞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些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多便利。比如,特约新闻观察员到全省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协调、配合,不得阻挠、干预合法采访。(4月14日《人民日报》)

此前,同在云南,省委宣传部伍皓副部长组织网民调查委员会,直接推动了“躲猫猫”事件内幕的公开和司法的介入。从这两个举动,笔者对舆论监督的进展抱有一种新的期待,并且,这种期待建基于越来越多受过现代教育的官员主动促进制度变革。

有人说,这是那些官员在“作秀”,笔者一般不这么看,而宁愿参照英国功利主义社会伦理观,即通常不去揣度行动者的初衷,而重点观察行动的结果,或者由结果倒推行动者的动机。“躲猫猫”事件发展到现在,恐怕不再有许多人批评伍皓先生作秀了;倒推上去,笔者仿佛看到了一个受过现代新闻事业熏陶的媒体管理者利用其职权聪明而得当地引导着舆论和事态,而他的举动与传统的媒体管理方式不同,也打破了官场中不同系统“井水不犯河水”的潜规则。对于此番云南高院的“新政”,我同样也持乐见其成和持续观察的态度。

笔者同时感到,在制度创新方面,除了宏观层面,微观和中观层面也大有可为。以行政和司法空间为例,全国性(中央级)的政策制订和立法行动如果时机不成熟暂时难以实施,在省级以下地方试水,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从改革路径来看,通常是观念变革在前,行政举措推出和行政制度建设在后,最终凝结为法制和法治的果实。回想一下,政府信息公开从各地行政试水到制订全国性法规,就是这样一个路径。

笔者在此指的是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保障。如果有人认为全国性立法为时尚早,那么笔者强烈建议由云南省人大在全国率先制订一部关于媒体舆论监督的地方专门法律。如果说人们担心云南的媒体“新政”仍然属于人治,因而难以摆脱个案、例外、欠缺稳定性的窠臼,那是笔者完全赞同的。当年的山西长治市委书记吕日周铁腕推进针对当地官员的舆论监督,获得了全国性的关注。可是随着他的调任,长治的舆论监督风暴戛然而止。一笔宝贵的社会“善治”资源随之流失,殊为可惜。试想:如果有一种制度能保障山西的地方媒体持续开展哪怕是比较温和的舆论监督,“黑砖窑”、矿难和垮坝瞒报等骇人听闻的事件就会大量减少。

法制除了公开和稳定的优点之外,还能解决公权力推卸责任和权利者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以此次云南高院“新政”为例,14人获发“新闻监督护照”,千万不要把他们变成“特权记者”,导致其他媒体记者对法院的新闻监督变得困难重重,这至少会削弱人们对该“新政”效力的信心。我更希望,这些“享有更多便利”的记者的采访监督成为一种新的试验,为将来所有媒体记者的便利采访积累经验。在积累了诸多制度建设的经验之后,就可以考虑大胆向前推进一步了。

□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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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展江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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