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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公权对私产缺乏敬畏
2009年04月10日 11:05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打印已有评论0

广州整治户外广告数月之后,一场名为“高峰会”的广告企业聚会变成“炮轰会”,直指有关部门行为违法,与民争利。上个月,广州市工商局表示根据市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整治及规范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停止对户外广告续期和注册。而且不论是公有物业还是私有物业上的户外广告,城管部门都准备通过拍卖来确认经营权,拍卖所得中政府抽四成。(《新快报》4月9日)

城管部门把手中的户外广告管理权,“延伸”到私人业主的口袋里,拿走了四成广告经营收入,理不直而气壮,义不正而词严——公权机关对公民私人产权如此不尊重、不敬畏。

按物权法,所有者对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除他性的权利。私人物业上的广告收入是公民私有权的收益。对自己物业的广告位,想不想经营,给谁经营,收多少钱,都属于私权范畴,体现业主的意志,而不是城市管理方的意志。城管是公权机关,管理的是“公共”事务,比如户外广告的美观、装置的安全等,喧宾夺主很霸道。

作为宪政常识,公权部门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然就是滥权、越权。因为公权机关本身没有权力,立法机关接受人民委托,通过法律赋予了执法机关权力。但公权部门似乎脑子里总是缺这根弦,特别是有利可图的时候。中山大学的法学教授周林彬说:管理私人物业上的广告位不能侵犯物权,要限制私人财产权,就必须拿出法律依据。既然广告收入应归业主所有,而城管抽取其中四成,那就是对业主私人财产的征收,按《立法法》规定,征收私人财产,必须有全国人大的法律授权,连省级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可以,何况这只是一个“会议纪要”。

公权对公民私产的傲慢更表现在:广州市城管部门非但没有对占有拍卖款的合法性做解释,而且,当被问及以后是不是所有户外广告都必须经过拍卖时,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只是试点,尚无计划将拍卖户外广告写入法规。”似乎私人物业的广告收入,想不想收,收多收少,都由公权机关一家说了算,而且根本没打算有个专门法规来规范自己。

没有法律,那公权就容易游走在灰色地带,也就失去了公信力。相关负责人保证:这些钱并没有被私吞,而是用在了户外广告的整治费用上,比如正佳广场大屏幕广告拍卖抽得的2000万元。但有企业主质疑该广告原本是非法,却通过拍卖“漂白”了,城管局承认是“先上车后补票”。呵呵。

又得把话扯到那句“风进雨进国王不能进”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老话上,周林彬教授以前在面对公务员的物权法讲座里,最激情澎湃的一句是:“你们穿制服,戴大盖帽的城管大队凭什么没收小摊贩的东西?”大盖帽不是权力正当性的来源,权力的唯一来源是人民授权,是法律,但大盖帽给了个别执法机关蔑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胆子和“幻觉”,小到“没收”摊贩的瓜子,大到“征用”公民的房产。

最近我所在的小区内被开辟出一条马路,跟另一条新建的马路相联。我就在想这原本是小区的公用面积,是摊入我家私宅的建筑面积的,是私产的一部分,现在变成公用道路了,算不算对我的财产的“征收”,应不应该给我补偿呢?至少,规划部门和施工部门都没有跟我打过招呼。我很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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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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