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东飞
4月1日,北京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目用地拆迁工程沿线单位拆除工作正式启动。拆迁工程在全市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拆迁补偿款,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
据介绍,如果按以往方式,该地区最多补偿8800元/平方米,而采用市场评估方式,拆迁区域内住宅房屋的补偿基础价格将按照30706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奖励期内签约腾房的住户,拆迁补偿金加上各种奖励和补助,以20平方米拆迁房计算,一户居民实际拿到的拆迁款在80万元上下,如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房,还会有节余。住户在被拆迁后,用拆迁补偿款基本上可以保证原有居住权益,这就是一种比较直观的公平。按照新办法计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往方式的3到4倍,旧方法的不合理之处也因此可见一斑。
毫无疑问,市场价补偿拆迁与旧模式相比向着公平迈进了一大步。但我们无意于过多地去称赞北京此番尝试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在全国范围内它只是一个跟进者和后来者。早在2001年11月,上海就宣布对拆迁房屋按市场价予以补偿。2006年12月,山东实行新的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以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参照标准。2007年3月,浙江对旧拆迁条例进行“大修”,规定补偿标准参考三处以上类似房地产“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进行确定。同年5月,天津实施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金额按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上述不完整名单至少向人们证明,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化无法回避。每一个地域和城市也许有着各自不同的情况,北京到目前终于以“首次尝试”的方式进入到这份名单中来,无论如何也是值得欣慰的事情。新旧补偿办法之间其实并无复杂的奥妙可言,旧办法的参照标准是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新办法的参照标准则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显然依据后者测算出的补偿标准更接近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房屋拆迁之所以很容易演变成社会热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的不科学、不公平有关。补偿办法朝向公平的改进,对于降低拆迁问题敏感度,解决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釜底抽薪的功效。
拆迁的市场化补偿并非没有争议,最著名的反对者当属经济学家吴敬琏。在2007年两会的小组讨论中,吴敬琏表示,在城市拆迁中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城市化是全民的成果,其利益不应该完全给房主,应建立城市化基金,将这些收益按照一定的规定来分配。另外,可以对买进价和卖出价的差额开征资本利得税。这一观点立即遭到了舆论的猛烈炮轰。其实,在另一个场合,吴敬琏还说过这样的话:“我更倾向于按市价补偿,但不赞成在任何情况下,都按市价直接补偿给拆迁户。”他真正担心的是这些补偿款会害得受益的农民“不思进取”,事实上更普遍的情况是这些补偿顶多够买一套限价房而已。
实行市场化补偿标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显然不能因此解决拆迁中的所有问题。即便那些实施了新办法的地方,也无法保证拆迁已不再敏感。在用系统化思路审视拆迁问题的同时,市场化补偿本身也有一个更加完善和成熟的问题。说到底,市场化补偿只是一种确立标准的方法,它的公正性是在与旧方法的对比中体现出来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产生的标准就会得到各方的天然认同。如何在公平方法之上,取得真正的认同与共识,需要更透明的程序和机制来保证,需要不停步的继续探索和努力。
作者:
周东飞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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