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党委最近出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严禁干部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此举的意义在于抑制公款消费,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但明显不具有操作价值。
首先反腐的要害在于监督,而这条规定,却没有设置任何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逐利的动机下,营业性娱乐场所可能动用种种手段来掩盖和转移官员消费的痕迹。而只要不涉嫌违规经营,政府监督是管不到市场行为的。
其次,普通群众也没有监督制约官员消费的能力。干部是不是公款消费,消费多少,连监督机制都发挥不了的效能,怎能指望公众来完成?在权力敬畏下,公众也没有制止官员的胆量。且公众关注的是腐败中的焦点问题,对于休闲娱乐这样的腐败小菜,公众虽然痛恨但也不至于到穷追不舍的地步。
再次,娱乐性公款消费虽然普遍存在,但具体到官员个人,却无法获得有效认证。公款消费虽然是一种事实存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对官员形象的泛化和固化认识。在取证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被问题官员反诬和狡辩为对他们的有罪推定。而一旦公款消费的罪名不成立,腐败官员将更加有恃无恐,更因此而削弱舆论和制度监督的能量。
最后,弄个不好,此规还会落得“侵权”嫌疑,授问题官员以“口实”。毕竟,官员也是公民,业余的休闲娱乐是属于个人时间内的个体权利,如果因为身份的特殊,就连举手投足都要受到监督,那官员岂不成了被“侵权”的重灾区吗,不是更给他们增添了抗舆论筹码吗?而假如某些官员的娱乐性消费属于私人性质,那么他们将不仅对此规形成抵触,还会为更多公款消费行为起到“脱罪”作用,让舆论和制度监督陷于尴尬境地。
反腐制度的价值在于诚意和可操作性。在制度监督屡屡失灵、舆论监督苦无权力保障的情况下,类似的规定则显得既无诚意,又难以执行,也往往会沦为一纸空文。显然这样空洞无力的纸面规定越多,对问题官员的威慑力也就越弱。
作者:
司欣
编辑:
贾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