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评论 > 正文
只有赋权消费者,才能真正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
2009年03月15日 09:55南方都市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年复一年,又到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的维权重点定为挑战潜规则,但根据本人代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实践,我并不抱太多乐观。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和发展,可以罔顾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刻意漠视消费者生命安全,这是消费领域的真正潜规则。这些不合格产品在出厂后沿着厂商密织的广泛而快速的营销网络毫无遮拦地用到了大批的受害人身上,侵害范围之广、受害人数之多、侵害程度之严重都前所未有,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创伤。

我深切地感受到受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和无奈,以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状的难如人意。尽管我们希望政府加强行政监管,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解决侵犯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单纯依靠最高行政权力和行政监管的路径未免力不从心。以中国之大,生产厂家之众多,其监管效率并非短时间能够奏效。消费者维权的艰难程度和维权可获得利益的微薄之间构成的极大反差,阻却了大多数消费者的维权脚步,潜规则的热衷操持者所倚仗的也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力度的疲软。

如果消费者手中没有可以依凭的强有力法律武器,所谓挑战潜规则,只是大家的一厢情愿而已。如何使消费者有能力挑战消费领域的诸多潜规则,最有效的路径就是尽快立法赋权消费者,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法律直接赋予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权利,让消费者以强大的法律武器与无良企业博弈。惩罚性赔偿以实际损害额以外的赔偿,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功能,并且可以弥补行政监管效力不足的情况,不仅有利于受害人,更有利于社会公共福祉。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包括:一是大大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承担破产或倾家荡产的赔偿责任,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作恶;二是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模仿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对更多的市场主体起到威慑作用;三是更多地鼓励社会个人和团体积极选择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激发它们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四是对原告(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感情方面的损害赔偿。

从2006年齐二药事件发生后,我和其他四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将惩罚性赔偿纳入产品责任侵权领域已为社会和法学界广泛认同,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之后。令人可喜的是,在去年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在产品侵权责任上已经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个人认为,《侵权责任法》属于民事基本法,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其审议过程会相对比较漫长。但现状却对我们提出更尖锐而紧迫的挑战,修改《产品质量法》第44条或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可以相对快捷地解决这一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展示国家维护消费者权益,捍卫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已经刻不容缓。

具体的建议为修改《产品质量法》第44条增加第二款或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增加第二款,增加条文如下: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刻意漠不关心他人人身权利和安全,致使缺陷产品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支付不超过实际损害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正在热播的美国电视剧集《波士顿律师》中,律师丹尼士遇到了一个棘手的案子。剧中,她的委托人的妻子因乘坐一辆有质量缺陷的车发生事故丧生,由于这位女士本身也已患绝症,仅剩一周的生命,汽车公司由此只愿意赔偿25万美元。丹尼士认为,汽车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的程度并不因为受害人本身将死而变低,相反,最后一周恰恰是宝贵的与家人相处的时间,至少这位女士可以在丈夫的怀中离开人世而不是死于车辆事故。她的陈述赢得了陪审团的同情,委托人最终获赔140万美元,增加了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作为长期关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律师,这也是一幅我期待许久的图景:产品质量缺陷的受害消费者应当能够获得高额赔偿!

□陈北元(律师)

  已有0位凤凰网友参与评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作者: 律师   编辑: 贺庆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