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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农村代课教师制度应当恢复
2009年03月10日 08:26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朱永新

国家这么大,各地的情况这么复杂,我们需要允许局部地区灵活安排各种形式的教育师资。在此前提下,国家要做的也很简单,就是为这些编制外的教师们提供最基本的公平保障。

2006年,教育部提出,要在较短时间内将全国44万余名代课教师彻底予以清退,各地开始大量清退代课教师。时至今日,按照教育部最新公布的21万的数据,表面上代课教师数量显著减少,实际问题却更加突出。近年来,许多媒体对代课教师现象进行了持续报道,代课教师群体窘迫而尴尬的生存状况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在条件落后的山区,生活的不便利和信息的闭塞是公办教师招聘难的一个现实因素,那些本乡本土的代课教师才更容易留得住、干得好、干得久。在教师编制紧张的农村地区,一名正式教师,在日常上课、备课的同时,无论是生病、休产假、事假,或者参加教育部门提供的各种培训等,都有可能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一旦教师离岗,就只能在有限的编制内由其他老师兼课。每个教师的工作已经比较繁重,额外增加的代课任务使他们的工作难度大增,教学质量自然难以得到保证。在此情况下,适当雇用一小部分代课教师,对教学工作将形成重要的补充。

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力量将最基层的教育需求全面包揽。国家这么大,各地的情况这么复杂,我们需要允许局部地区灵活安排各种形式的教育师资。在此前提下,国家要做的也很简单,就是为这些编制外的教师们提供最基本的公平保障。

因此,我建议:

一,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在全国普遍推行规范的农村代课教师聘任制度,尽快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当地现在在岗的农村代课教师签署劳动合同。代课教师的工资应不低于该地区的最低工资保障数额,同时必须在合同期内为代课教师办理“三险”。应予以代课教师与正式教师一样的培训、学习机会,将其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提升代课教师素质。对连续在岗10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与之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工资及相关待遇。

二,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国家应设立教师工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障教师工资不受地方财力影响。同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在2~3年的过渡期内,各地方政府必须补足当地农村的正式教师编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教师待遇。在补足编制的过程中,要优先考虑将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转为正式编制。

三,国家编办、教育部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调整2001年的编制办法,拿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编制比例来,以期实现城乡教育公平,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在调整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农村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寄宿学生需要生活教师等因素,对农村教师编制给予适当倾斜。

四,对现年50岁以上、可查教龄在15年以上,而因政策原因被清退的代课教师们,可由地方政府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生活保障费用,并赠予荣誉称号。

当前国家正在酝酿事业单位社保制度改革,教育部应借此东风,尽快征求各方意见,通过在西部、中部地区进行小范围试点来调整并确定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机制,早日为代课教师群体落实相关政策,莫使那些默默为基础教育奉献青春的代课教师们再受生计与身份之苦,直至“白发空余恨”。

□朱永新(全国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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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永新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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