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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规定公务员收入不高于教师
2008年12月23日 08:35千龙网 】 【打印

冬天的一条消息让人倍感温暖。据报道,国务院近日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12月22日《解放日报》)。

很多人为之欢欣雀跃,殊不知,这一意见在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即有明确规定。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只不过是对教师法的重申而已。连教师法都不能做到的,真让人怀疑,指导意见又怎么能做到。

一直以为,这样的规定其实反了,不妨考虑这样的更改:公务员收入不高于教师。这里,看似主宾倒置文字游戏,但是由于其中的着力点完全不同,体现的效果则不同。当我们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时,这里,教师是以公务员工资为参照物。而倒置后,公务员的收入则以教师为参照物。也就是说,教师收入是一条硬杠杠,它限制了公务员收入的上限。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确保公务员收入上涨比确保教师收入其动力更强,这也就是切实保证了教师的收入。

请注意,这里还有一个关键词:收入。无论是教师法还是国务院近日通过的指导意见,关键词都是工资。之所以作出更改,是因为以工资为关键词,更容易让地方政府抓住漏洞。

必须看到,在推行法治政府的强大趋势下,鲜有地方政府敢于公开违背教师法的。然而,教师法中对工资的定义过于含糊,变相“授人以柄”。对于公务员来说,他们收入有多种构成,其中的基本工资并不高于教师群体,他们高的是只不过是奖金是补贴是各种隐性收入。最新一期《瞭望》就指出,当前公务员隐性收入名目多。“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差距并不大。但实际运行中,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地县公务员待遇不同,甚至同一职位不同地区、行业、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可达几倍。”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分析认为,“导致收入差距的是各类津贴、补助和实物等隐性收入,它们甚至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构成公务员收入的主体。”由此可见,对于公务员来说收入和工资完全是两码事。即使公务员收入是教师的两倍,只要他的基本工资不超过教师,这就不违背教师法。也就是说,设定工资为关键词而且又没有明确工资的概念、外延,所谓“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豪无意义。这也是很多地方教师收入远远落后于公务员的重要原因所在。

鉴此,我们更应该作出这样的规定:公务员收入不高于教师。这里,教师收入是公务员收入的参照物,而且两者作对比的是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补贴等等。只有当所有的漏洞都填补之后,教师才能与公务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如民谣所唱“小燕子飞啊五阿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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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建国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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