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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渠景:权力屡屡出轨是警民暴力冲突根源
2008年10月15日 09:52中国江西网 】 【打印

作者:刘渠景

上海杨佳刺警一案尚未审毕,哈尔滨又传警察殴人致死悲剧。作为典型的警民冲突案件,两案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前案是一名公民致死六名警察,后案是六名警察致死一名公民。但两案又存在诸多共同性。比如,两起警民冲突案的诱因都很简单,前案是因警察在排查自行车的过程中与杨佳闹的不愉快,后者则是因警察在酒吧门口停车时与死者发生口角。而导致这两起简单警民纠纷升级为警民暴力冲突并致人死亡悲剧的根源,则是权力(利)的脱法化行使。

所谓权力(利)的脱法化行使,简单的说,就是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的行使脱离了法治化轨道,从而沦为权力(利)主体任意意志支配下的裸奔。权力(利)的脱法化行使就如同决堤之水、脱缰之马一样,是及其危险的。所以,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公民权利,其行使都要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尤其是国家权力。由于国家垄断者暴力使用权,所以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规制尤为严格,严防权力的私用与滥用,以免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公民权利要依法行使,公民权利救济要依照法律途径进行,杨佳在自认为权利受到上海闸北警方侵害的情况下不是依照正当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是对上海闸北警方采取其所谓的“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的报复,其行为最终造成了六名无辜警员不幸遇难,其自身也难逃法律制裁,教训是惨痛的。当然,杨佳在采取极端行为之前也多次尝试采取正当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但由于各种原因,其所要求的“给个说法”,上海闸北警方没有予以满足,但这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其采取极端行为给上海闸北警方“一个说法”的理由。

如果说杨佳刺警是因为权利的脱法化行使的化,那么哈尔滨警察殴人致死则属于权力的脱法化行使。权力的脱法化行使的危害性远甚于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也更具有脱离法治轨道的危险,所以,像杨佳刺警这样的案例,是不常见的,而像哈尔滨警察殴人致死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因此,对于法治社会的建构来说,权力的依法取得和行使更为关键,在哈尔滨警察殴人致死一案中,齐新等六位殴人警察完全忘记了自己作为国家权力的持有者和行使者的身份,无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生命,因点小纠纷就滥用暴力,最终导致受害者的死亡。目前,我们还无从知道本案的具体细节,比如,受害者是否知道齐新六人的警察身份,受害者是否先有过错在先,等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警察没有依法行使权力(或权利),群殴致人死亡。

警察不是因捍卫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而死于歹徒之手却死于因追求自身正当法律权利而不得的普通公民之手,公民不是死于歹徒之手而死于本应为保障公民法律权益而不怕牺牲的警察之手,这无论如何来说也是一个悲剧。而这样的悲剧在现代法治社会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法治社会以人权与公民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以限制国家权力以及权力的相互制衡为制度设计,当公民权利受到来自他人或公权主体的非法侵害时,公民能从独立的司法机关那里获得权利救济,司法法治化是权力(利)行使法治化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阻却权力(利)行使脱法化的最后屏障。

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认为,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国家与政府的存在就是保障这些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为了预防人权与公民权受到来自国家与政府内部的侵犯,所以国家或政府必须分权制衡,主要是司法权的独立而不受来自行政部门的操纵。可见,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警民冲突是不会成为一个严重问题的,是可以得以制度化预防或消解的。因此,只有权力(利)特别是国家权力不偏离法治化轨道,类似杨佳刺警致六人死亡以及哈尔滨警察殴人致死这样的悲剧才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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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渠景   编辑: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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