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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消费者代表意见才有产品质量安全
2008年09月26日 08:26《东方早报》 】 【打印

国家质检总局24日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来自海尔集团、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中国玩具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大学以及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等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法学界、国家部委的代表及消费者代表纷纷在听证会上建言献策。(9月25日《人民日报》)

尽管以听证的方式来践行开门立法值得肯定与鼓励,但开门立法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反倒是由郭京毅被“双规”后爆出的“立法腐败第一案”,提醒了我们更应关注听证会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利益阶层的深入博弈,也就没有立法的均衡,及公众对这一立法的信赖。

作为一位消费者,笔者更关注的当然是消费者代表的发言。可喜的是,经媒体报道的几位消费者代表,尤其是几位律师代表的发言值得称道。如北京律师董正伟着重强调了产品缺陷质量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财产责任。董并建议国家应提倡生产经营者主动联合起来建立风险基金,用于缺陷产品造成社会危害的善后处理事宜,因为某些缺陷产品可能伤害人数众多、涉及行业企业众多、医疗救济和赔偿金数额巨大,此时肇事企业可能无力承担。

这一建言直中产品质量事故的要害。近段时间以来,“毒奶粉事件”的行政问责已走向深入,但由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侵害赔偿才刚刚拉开帷幕。应当说,在“人命关天”,“救人如救火”等理念之下,政府决定以财政支持为后盾要求医院对受害人免费接诊,是及时的,也是恰当的。但医院或政府的垫付并不构成对责任企业赔偿责任的免除。

鉴于赔偿数额的巨大,司法机关理应及时介入并对涉案企业进行财产清点甚至采取财产保全。政府部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开出的天价罚单,也应遵循先赔偿公民后缴纳罚款的次序来进行。行政处罚绝不能伤害到作为产品质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制定各项救助被害人的政策时,也须时刻注意既保障被害人的及时治疗,又要避免由国家财政来给不法企业埋单。

消费者代表、陕西律师房立刚的建议也极具建设性。房倡言消费者应有权申请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同时,条例(草案)应规定质检部门的受理程序和时限,以及在相应的程序和时限后,质检部门未作出处理,消费者享有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我们所知,由于行政立法部门化的现实存在,使得行政立法中部门的自我扩权几成常态。条例(草案)规定的有权召回的主体除了企业自身,就是国家质检部门。而如我们所知,并不是每家企业都有这样的道德自觉,“三鹿奶粉事件”也再次证明了国家质检部门总有“睁眼瞎”的时候。

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现上,消费者往往比监管部门更敏感,被害人则比企业或行政部门更有维权意识与要求责任主体召回问题产品的积极性。赋予消费者以产品缺陷调查申请权,实则是将广大消费者确立为产品的监督者,这将极大地增加产品质量监督的广度与深度。细化质检部门的受理责任,是确保消费者申请权实现的重要举措。这种旨在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障私权利的条款,多出现在消费者代表的口中。若没有公开的、平等的博弈,这些建言要想正式写入条例是很难想象的。

立法听证的要义在于“听”和“证”。听,质检部门已经做到了。能否做到“证”还有待质检总局的证实。对几位律师代表颇具建设性的听证发言,采或不采,为何采或为何不采,质检总局都应在条例(草案)的修改和审议过程中,予以公布。

听证能有一个合理的结果,产品质量安全才可能有一个好结果;听证“不走过场”,产品质量监管和缺陷产品召回才不会“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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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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