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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诚信记录搞成变相示众
2008年09月26日 08:23华商报 】 【打印

湖南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出动,对近日用假身份证参加考试的50人实行行政处罚,还将把对他们的处分结果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此类信息将在今后信用系统应用中,依法被查询、评估时予以适时披露。(9月25日中新网)

道德和法制是社会发展所依赖的两架马车,政府依据法制来对社会进行有效组织与管理,而道德问题却只能交由社会本身来进行调节与消弭。考试作弊尽管有失信的嫌疑,但政府只能从法制本身来解读和进行惩处。面对社会公众的质疑与审判,失信者或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这只是一个道德层次的问题,政府显然并不是一个社会公众许可的道德法庭。

失信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政府有必要也必须对其做出合理合法的惩处与审判,但却绝不可以对公众构成道德上的威胁与恐吓,尽管我们不否认其本身带有的约束指向。一次失信行为的代价并不能完全单由他们个人来承担,更不应成为其背负在身上的一个无法释放的负担,成为他们心灵上的暗伤。

假设我们可以将针对社会公众的诚信记录制度化,那么,随之而来的对政府本身诚信的拷问也必须纳入其中。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不良行为,社会公众也可以建立其一个档案,适时进行公布示众,公众也有足够的理由要求政府这么做。很显然,问题不是这么处理的。政府及政府官员行为,违纪的,必须交由纪律处理,违法的必须交由司法部门去处理,道德无法代替法律,而法律也无法僭越道德。法制和道德的界限在此必须划清。否则,道德动辄干扰司法,而法律也动辄挥舞道德的大棒,无论对于法制还是道德本身,都不是一件什么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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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长锋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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