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深夜,四川省卫生厅向媒体紧急通报,近日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在灾区殴打志愿者的事件已调查处理,该厅责令该打人者作出检讨和深刻反省。该厅承认,5月21日11时左右,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张建新乘车到江油市长钢医院开展工作时,正给车消毒的志愿者林某某不慎将一勺消毒水浇到张身上,后者便出手殴打林某某。
这一结果,是网上盛传此事数日后得到的。我首先要对四川省卫生厅敢于承认基本事实的态度表示赞赏。但基于这一事件的起因、责任和恶劣影响,我仍然要对该厅的结论和处理结果表示强烈的质疑。我认为,张建新仅有道歉是不够的,必须对他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该事件的起因,是志愿者在给汽车消毒时不小心泼到了车内人员张建新。应该说,志愿者林某某并无恶意,只是在行善的过程中不小心,且并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但张建新却恶意毕露,对志愿者大打出手。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志愿者的人身权利,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而不只是四川省卫生厅通报所称的“不当行为”。
因此从定性来看,四川省卫生厅对张建新殴打他人的行为,定性不当,漠视了法律的规定和公民的人权。
从情节上来看,此事发生在救灾期间,侵犯对象又是毫不利己的救灾志愿者。张建新的打人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伤害了广大志愿者的善良之心,在全国民众特别是无数志愿者心中留下了阴影。
在灾难当头的时刻,包括国家领导人和无数志愿者一起,为四川灾区奔波劳累,大家为的就是尽快抢险,尽快恢复灾区的秩序。这种特殊社会背景下,灾区乃至全中国更需要团结。但所谓“众志成城”,并不是光靠口号就可以做到的,而是需要各方的行动配合,包括灾民、奉献者和管理者的良好互动。而张建新殴打志愿者的行为,恰恰破坏了当前救灾工作中最宝贵的团结局面,它甚至可能动摇广大志愿者的决心,继而破坏救灾工作。因此,从情节来说,张建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无端殴打远道而来的救灾志愿者,令人发指,显然够得上“情节严重”。
现在,笔者不知道被张建新殴打的志愿者林某某是否去做过伤情鉴定,如果最终鉴定结果是轻伤以上,则应当追究张建新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即便伤情鉴定没有达到轻上以上标准,也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他进行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殴打他人的行为,首要选择是拘留处罚,在情节较轻的前提下才可考虑罚款,但绝对没有不处罚的规定。
所谓情节较轻,并非单指伤情一项,还包括殴打的地点、时间、方式、主观恶性以及造成的影响等后果。如前所言,张建新殴打志愿者的行为,不仅不是情节较轻,而且是情节恶劣,理应受到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四川省卫生厅此次对张建新的处理,结果太轻,令人不服,它甚至有超越职权的嫌疑。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对张的行为进行立案,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害,再作出拘留的处理。唯如此,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体现,公民的人权才能得到保障,志愿者的善良才能受到尊重,救灾的秩序才不致于混乱。
作者:
陈杰人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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