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万科的王石以及一些公众人物和企业的捐款没有达到一定的额度,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就在王石道歉之后,相关争论仍旧余波未平。
批评的一方指责王石在灾难来临时未尽到相应的社会责任,辩护的一方则强调捐款的自愿原则,反对将社会责任强加他人。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双方都有其道理,而且触及了自由和权利的最基本原则。
从内心说,我是反对指责别人捐款太少的。捐款毕竟是件善事,岂有做善事还受指责的道理。在捐款问题上,任何募捐者都不能忽略最基本的前提:捐赠与否,捐多捐少都是自然人或法人支配自己财产的合法权利。不以权利作基础,不以自愿为前提,捐款就不再是慈善,而是道德名义下进行的摊派,一种变相的税务。再多道义或感情上的理由都不能忽视这个前提。如果一个人连自由支配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都没有了,这样的社会比发生了地震更可怕,因为它动摇的不是某一地区,若干间房屋,而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运行基础。
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大众对于公众人物存在较高的道德期望,希望某些明显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应把握社会责任的边界和优先顺序。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也越来越多。简单说来,除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善待员工等基本要求以外,近年来又加上保护环境,扶贫济困等多项内容。但是,发展慈善事业这类责任,在责任的优先排序上毕竟是排在靠后的位置。何况,企业从事慈善事业的方式和渠道有很多,又岂能简单地以捐款多少下结论?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网民的慈善期待超出了正常的范畴,变成了道德审判,甚至采取了造谣等非法手段。比如说,捏造姚明曾经为美国飓风灾害捐了100万美元,以此反衬他在国内的捐款不足。比如说,四处传播与事实相差甚远的所谓“铁公鸡”榜,号召民众进行抵制,这都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我乐于见到关于捐款问题的辩论,支持网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不管他持何种观点,但是辩论应基于事实的基础,言论自由也不能突破基本的底线。
总而言之,慈善期待也好,社会责任也罢,都要以尊重他人(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为前提。无权利而有责任,则责任不过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有权利而无责任;这样的企业或个人难免“德之不厚,行之不远”。抗震救灾,我们需要权利基础上的责任。
最后,我想引用一代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反复证明了的论述: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自由的第一原则,同时也需要平等的第二原则;在不违背自由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诚哉斯言,我们切不可忘记,强者给弱者的补偿,一定要在不违背自由的前提之下。缺少这个前提,正义的扶贫济困也会演化成不正义的劫富济贫。
原题:抗震救灾,我们需要权利基础上的责任
作者:
莫林浩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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