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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08年05月21日 09:55新京报 】 【打印

■ 议论风生

针对灾区借款人如何还款及取现等问题,央行和银监会昨晚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5月20日京华时报)

家没了,但根据现有规则,房屋贷款要继续还。无论是银行,还是未将地震等灾害列入房贷险的保险公司,他们本身无错,毕竟有法可依,也符合商业机构的行业准则。面对天灾,他们可以捐资捐款,也可以按央行和银监会的要求,“通融”抑或“宽松”贷款灾民还贷乃至理赔的尺度,但你只能以其公民职责或者人道主义来解构这些行为,从制度层面上我们对银行和保险机构无法指责。

这次大地震是一个修改相关法规的契机,对之后有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具有警示意义,虽然我们不愿再看到灾害发生。最有必要的是建立并扩展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容纳范围,地震、火山喷发、洪水……一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难都该有风险分担或转嫁的渠道。在地震多发国家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设计为由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分散巨灾风险;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后,也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

□王枪枪(大连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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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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