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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应催生巨灾保险体系构建
2008年05月20日 08:51新华网 】 【打印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一周以来,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保险理赔报案数也正急剧上升,灾区理赔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和新的技术性问题。尽管不少保险产品都设有地震免责条款,但针对灾情,很多保险公司特事特办,加快了理赔速度,并放宽了地震理赔标准。 (5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

应当说,国内多家保险公司无论在理赔时间,还是理赔标准上,其效率之高、惊讶之宽都出人意料。截至5月17日,各保险机构共支付赔款927.6万元。保险公司这种人性化的做法,尽管不能让死者生还,但毕竟能让死者家属感到一丝珍贵的温暖和欣慰。

然而,笔者觉得,即便保险公司放宽地震赔偿标准,按最高限额实施赔偿,但对于灾区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其实,对于这种前所未的灾害来讲,只能依靠巨灾保险体系的架构。换言之,只有国内建立和完善了巨灾保险体系,才能从容应对各种严重的自然灾害。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由于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几近空白,特别是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整个保险业显得力不从心。就拿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来说,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其他一些国家在发生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比较窄,其承载的保障社会稳定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基于国内巨灾保险的现状,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今年2月份,郑重提出以政府为主导,架构巨灾保险体系;3月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两会上,也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设想。笔者觉得,基于极端灾害的不确定性,巨灾体系的构建必须提速,宜早不宜迟。就目前来讲,至少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中国巨灾保险法》,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等条款,进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

另一方面,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可以从三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拨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与此同时,巨灾基金建立后,国家还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基金收缴、使用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最后,要借鉴国外经验。目前,美国、日本、英国以及欧盟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从这些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来看,他们在很多方面具有类似的地方,其中最值得借鉴的经验是风险转移机制。在这方面,我们不妨以发行巨灾保险债券、与国外保险机构联姻的方式,构建多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

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才能成功架构。尽管这是一项困难重重、极其复杂的工程,但对于中国这样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我们要知难而进,要借从中央到各地重视和关注汶川地震的契机,着力推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以建立起保障有力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我们的社会拥有更加强大的抵御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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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睿鸫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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