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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抗震救灾的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2008年05月20日 08:38红网 】 【打印

  这几天,在我们举全国之力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却发生了多起妨害抗震救灾的违法犯罪案件。据中国新闻网5月18日、19日消息,5月15日,安徽警方破获一起冒充公益网站以"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18日,北京警方打掉一个以中国红十字会和四川省红十字会的名义发送手机短信,借募集抗震救灾款的名义实行诈骗的犯罪团伙,江苏警方也抓获两名通过在网上设立虚假募捐网站,从中窃取捐款人的银行卡帐号和密码的犯罪嫌疑人。

  

  当前,国家有难,全国军民正在众志成城、心无旁骛地抗震救灾,一些不法之徒却丧尽天良,借机欲发国难财,着实让人气炸心肺。在这一特殊时期,妨害抗震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也成了当务之急。

  

  首先,"从重处罚"可以有效维护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可否认,大震之后,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还相对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灾敛财"或"造谣滋事"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从重处罚"则可以对不法分子进行有效震慑,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区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从重处罚"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不相悖。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处以相对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仍然遵循法律规定的量刑刑种和量刑幅度,仍然要遵循法定的执法办案程序,只是在法定的量刑刑种中适用了较重的刑种,或在法定的量刑刑期中适用了较长刑期,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不违背。

  

  第三,在紧急时期实施"从重处罚"已有先例。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各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利用非典疫情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以保障防治非典工作顺利进行。眼下,抗震救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不亚于抗击"非典",实施"从重处罚",并无不当。

  

  第四,"从重处罚"顺应民意,大快人心。笔者以为,应对如下妨害抗震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一是在灾区趁乱抢劫、盗窃、侵占国家、集体、群众财物或抗震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扰乱民心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利用各种方式,以抗震募捐为名义,诈骗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灾区发生的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其他扰乱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妨害抗震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妨害抗震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亮出"从重处罚"的法律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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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英锋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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