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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推进“交强险”一样推进“地震险”
2008年05月19日 09:11红网-潇湘晨报 】 【打印

一场地震,使现形法律与保障体系的不足之处彻底曝光。

其中最受人在地震中损失住房的人必须继续偿还房贷,对于这一让人揪心的现象,央行苏宁表示,“一定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找到双赢之道的办法,就是让保险体制预先介入灾难保险,保障受灾群众的经济安全,避免银行受到道德风险的打击。央行在应急,反应的是既往灾难保障的不完备,如今亡羊补牢,应以市场与保障双赢为目的,杜绝今后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国目前的保险机制保障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基本房贷险一般不保地震,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但有的保单会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目前,中行、工行等中资银行房贷投保的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震条款。即使在地震中获得赔偿,对于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人或企业来说,银行仍将享受优先受偿权。显然,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将汲及面更广的地震灾害涵盖在内。

这使得灾后购房民众处于既损房又损财的险境之中,而房贷险成为保险公司赔付率较低的黄金险种。无怪乎大多数购房者在可以自由选择之后,纷纷选择退出房贷险,保险机制不能真正保险,起到集社会之力为受灾者撑起一片安全屋顶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灾险十分不完备。笔者曾表示,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此次地震中将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主要原因是我国大灾险的救济制度并不完备。我国座落于古老的亚欧大陆,受到印欧板块挤压,是地震多发地区,地震险的空缺,显示出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双重缺位,令人遗憾。

同处于地震多发地带的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地震委员会设立基金,通过投资收益与居民购买财产险时强制收取震灾与为灾险,筹措资金。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为了分散保险公司与地震基金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发挥托底作用,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德国的方法更加简便,由购房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保,但是,德国房屋保险负责理赔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火灾、水灾、飓风、地震、闪电、冰雹等常见的各种自然灾害。同时,保费较低,总体上一般家庭住房每年的保费约为专业评估机构“再造房价”的千分之五左右。

灾害保险与农村地区的保险,是重要的救济渠道,成为保险公司的黄金险种,显然与社会救济这一主流背道而驰。

要保障市场与保险者双赢,需要政府下大力气全力推进,从补贴与拓展保险渠道两方面着手,以政府救济的形式,参与到低收益的市场保险等方面。通过强制性征集保险收益与交强险收益,通过政府补贴建立灾难与农村保险基金,通过与空难相同的再保险机制,协调各方利益,避免保险公司与投保者的双重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在灾区第一时间赔付是应该的,更重要的,是使保险机制成为银行与灾民的抗灾主心骨,保险公司与政府面对救灾保险不能置身事外。我们应该象推行交强险一样推进地震险,对交强险趋之若鹜,对大灾险避之惟恐不及,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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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檀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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