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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毁人亡的地震灾民该不该还贷
2008年05月19日 09:01中国网 】 【打印

地震导致的屋毁人亡给央行出了道难题:住房贷款该不该继续还款?16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央行总部新闻发布大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央行正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商议妥善解决的办法,特殊情况将采取特殊的办法(5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

四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世界各个国家、各种组织都伸出了援助之手;中国人民都在通过捐款、参加志愿者等多种形式支持灾区;海内外企业以及华人都积极捐钱捐物支援震区。我们注意到,金融部门反映迅速,纷纷出台针对灾区的优惠政策支援灾区。

金融系统以及职工除了捐款、捐物外,人民银行已经决定暂缓调高灾区存款准备金率,这表示着灾区银根已经适度放松;银监会要求各个商业银行全部免收汇往灾区款项的手续费;中国农业银行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四川灾区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并要强化支持灾区的“三农”政策;中国人寿宣布将资助灾区孤儿到18岁。这些都应该肯定。应该说,在接下来的灾区工作中,金融部门更应该“出大力”,特别是在灾区重建和一些疑难问题上,金融部门应该切实表现出以人为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大力支持灾区重建。人民银行、银监会应该出台更加优惠的信贷、结算政策,特别是在贷款支持灾区建设中,要有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上面更加具体的政策。商业银行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来支持灾区建设,对灾区实施低利率贷款政策,积极发放国家财政贴息的各类支持灾区贷款,在对灾区贷款上决不能算内部效益的小账,而应该算社会效益的大账。

积极处理好灾区遇到的金融方面的难点和棘手问题。金融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该抱着为国家分忧,为灾区人民解困的指导思想,而决不能过分考虑自身利益。比如灾区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及其他个人生产贷款问题。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毁人亡,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应该把这些贷款列入呆帐(损失类)类贷款处理。特大地震是人力不可抗力造成的。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必须采取特殊处理方式进行解决。有专家和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灾区人民应该继续还款,金融机构仍然有追索权力。这就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一些法律和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公平性。我们知道,当有利于金融部门时,比如:当客户在办理汇兑、银行卡以及理财等业务需要与金融部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里往往有这样一些规定:当发生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造成银行线路中断时),金融部门免于法律责任。而在贷款合同中却鲜见上述条款。按照一般惯例,遇到特大地震等“不可抗拒力”时,所有相关的合同均应无效。一些人认为,房毁人亡造成贷款不能归还的,应该由继承人承担继续还贷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也不妥。因为,这个过错是不可抗力的老天爷造成的,并不是被继承人所为的。还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这部分风险,那么,请问,如果没有入保险怎么办?笔者认为,如果投保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风险;如果没有投保,希望银行、国家共同承担损失。其实,有些问题从人性、情感以及法律都能够一目了然地看明白,而让一些专家、官员一讲,反而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糊涂了。

对于在地震中损失惨重的企业,金融企业应该允许其延期还款,并在利率上进行必要减免,同时,要积极通过贷款等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尽快产生效益。

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做好震后损失评估和赔付工作,保证灾区人民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够及时兑现。

总之,金融部门在支持四川灾区重建等方面应该有所作为。(余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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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丰慧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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