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政协委员纷纷建议,希望国家能在明年建国60周年大庆之际对部分犯罪者进行特赦。委员们认为,这样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彰显国家恩德。”(南方都市报2008年03月13日报道)
但立刻有责任感强烈的委员出来质疑说,“大赦可能不利整体治安”他们或认为,虽然之前国家曾实施过几次大赦,但赦免的大部分都是战争犯,对刑案罪犯还没有赦免过,所以应考虑现阶段社会治安状况,以及特赦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或认为,对一些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可以实施减刑,但提大赦还不合时宜。因为“我们正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还处在一个犯罪高发期,在罪犯人数蛮大的情况下,我们要实行大赦,会给社会犯罪分子一个错误的信号”,这不利于整治社会治安。
作为公民的一员,我倒是要为陈绍基委员们的“特赦”建议表达一下自己的赞同。
首先,我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国庆大典之年,明年国庆60周年,理应显示出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的巨大成就,以烘托出我们举国欢庆建国60周年的整体盛况。而在国际上,对于一些轻微罪犯的特赦之举也显现了相关国家政府对于国家社会安定的向往与自信。这样的举措,无论是对于国际社会对我们国家的社会理解,还是对于我们国家的民众对于国家治安状况的信任度,都可以起到相应的良性作用。
其次,我以为,作为正在步入和谐社会的国家,我们通过对于法律制度不断的建设和完善,我们对于自身国家的社会治理,也应当具有相当的自信。更何况,委员们所建议赦免的9类罪犯,只涉及一些“法律已经变更,原来的犯罪行为现在法律已经废止其刑,或者应受较轻之刑罚,但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则,犯罪人没有享受减刑机会等,此外还包括国际通例规定可享赦免权的”轻微罪犯,这样的赦免,想必是远不足以引起“不利整体治安”的不良后果的吧。
第三,不错,“我们正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还处在一个犯罪高发期”,但是,仅以我一个身处于社会底层的公民所感,我以为,我们之所以感觉到眼下社会的一些刑事案件和犯罪的“高发”,从某种层面上看,也多是因为社会分配的不够完善所造成的贫困愚昧触发的非职业案件所至。相信随着我们国家和社会经济制度和分配原则的不断完善,类似的刑事犯罪和案件,一定会在相关的层面上,有一个相应的数量上的减少和性质上的减轻。因此,在国庆60周年之际,赦免那些轻微罪犯,应该还不至于成为“给社会犯罪分子”发出的“一个错误的信号”。
第四,日前出版的《2008年法治蓝皮书》也指出,2008年的刑事法治将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关注刑事和解和其他非监禁措施的改革。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开始草拟的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通过,《社区矫治法》也已经提上立法日程。随着它的出台,部分轻微犯罪行为将进一步被司法分流出去,客观上促进我国刑事法治朝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步同行”的大方向发展。
正如中央党校的卓泽渊先生所说的,特赦建议一定程度上说明刑法在量刑上还有比较重刑型的倾向。对于轻微犯罪需不需要刑法处理,这需要由法律规定。而以国庆大典之年的赦免举措作为部分轻微犯罪司法分流的一个部分,相信会对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也会起到不可多得的正面疗效。
当然,我们所建议的赦免范围,是绝不涉及那些政府官员的腐败案件和罪犯的。因为从我们国家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言,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才正是我们这个转型中的国家和社会的最大危害。
作者:
蓝山
编辑:
陶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