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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包“二奶”,法律早该“出招”
2008年03月11日 16:19南方网 】 【打印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

周红玲介绍,《刑法》第258条只规定了重婚罪, 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周红玲认为,客观现实中,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这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

是的,“包二奶”,这个名字成为社会流行语言不知多少年了,这些年来,有很多所谓的“成功人士”甚至拿有没有“包二奶”来衡量“成功”的程度,这其中,不仅有商人,也有某些官员。谁都知道,首先遭受“包二奶”之害的就是家庭关系,有了个“二奶”,家里的关系恐怕难以维持稳定,其次,包个“二奶” 为了满足欲望,却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再者,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是商人企业家,那被波及的范围还小点,那要是官员呢?恐怕一方百姓就要遭殃了!

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奠基石,那么如果危害到社会和谐,“包二奶”到底算不算违法行为?争议很大,观点不一。有的人认为“包二奶”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也有专家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可“包二奶”还没严重到这样的程度,所以不属于违法的行为。

去年10月份,我省已经实施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其中的第三十一里规定了:“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并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这个《办法》的出台,从立法上明确地表态了禁止“包二奶”的现象,这对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意义非凡!

实践证明,道德约束对一些人来说,是没有效果的,如果有效,“包二奶”不会愈演愈烈,如果有效,今天周红玲就不会将其提案到两会上来!

那么,靠什么来打击“包二奶”的现象呢?靠法律,在一个法治社会,想惩治“包二奶”,唯有靠法律出招!我省立法的有效的示范效应,国家的《刑法》和《婚姻法》为何就不能借鉴修改呢?周红玲的议案建议将原《刑法》第258条进行修改,其实就是更明确地定义和严惩 “包二奶”现象,如果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无法解决时,那就必须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不仅有利于家庭稳定,更有助建设良好的社会风气,甚至能一棒打醒某些至今仍逗留在“二奶”堆里的官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不可估计的积极作用。

法律是需要通过实践从而不断地完善的,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的,当“包二奶”还是个别现象时,也许,我们今天大可不必如此小题大做,可以把它当成是道德范畴,然而,当它已经成为某些人群的普遍现象时,当这种现象将有扩展趋势时,仍然忽视它,看轻它的分量,那么,法律早该“出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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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草鱼丸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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