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济适用房制度唱衰或废止的舆论,近来一直比较多。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官方的正面回应,但是,《人民日报》近日报道称:建设部已明确,解决我国中等收入家庭将采取“两条腿”方式:即限价房和经济租用房。这说明我国官方已经把中等收入群体从经济适用房制度中剔除。
众所周知,在我国城市房价持续高涨、中等收入群体买不起房,这一群体迫切希望加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力度的情况下,为什么决策部门逆民意而动,把中等收入阶层剔除政府保障范围?尽管社会舆论有多种说法,可我认为主要原因:
一是我国房改总体目标发生变化,由房改初期以保障为主变化为以住房市场化为主。如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从经济适用房制度一开始大力发展到目前倍受争议的过程可以看出,当初国家制定的房改目标并没有把住房市场化作为基本取向,而是根据收入层次分类调控,现在看来,这一构想仍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是权力部门或垄断行业违规建设、分配经济适用房,甚至转手谋利,一直得不到纠正或查处,最终把由此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转嫁于经济适用房制度本身。《经济参考报》2006年6月13日报道,从1994年到2004年10年间,吉林省长春市集资建房比例(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一种,政策与经济适用房相同),占当地房地产开发总量的近40%。除政府机关以外,凡是有权、有钱的单位大都参与,比如公检法、国地税、银行、教育等,通过集资建房谋取个人利益。某机关小张,花27万元买下一套面积为150平米的单位集资房,竟然有人给其48万元要买。
这些报道是公开的,而在全国,有多少没有被曝光的此类行为,恐怕没有人能说的清楚;这些年,到底有多少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的单位,违规享用经济适用房制度谋取利益,官方没有公布过具体数据。但华远房地产公司任志强曾在文章中披露:1998—2003年,北京市公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为2246万套,而非公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有2560万套,非正式的比正规批准的还多。到2006年,随着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一些有钱、有权的单位,房子小的要建大的,有了大的还想谋利,经济适用房违规现象几乎到了疯狂程度,越来越多的单位想搭经济适用房这一快速谋利的政策快车,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关注。当年的8月31日,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通知,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任何名义集资建房,使这一违反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行为得到遏制。
按照正常的逻辑,既然把违规的行为遏制了,就应当让经济适用房制度更加完整的贯彻落实。但事实正相反,那些有权有钱的单位不能从中享有利益,也就意味着这一面向中低收入阶层制度快要被“异化”了。也就从那个时候开始,一些专家学者、行政官员,就经济适用房制度进行“思考”,认为之所以在执行中出现那么多问题,是这一制度有漏洞,“容易产生腐败”。
对此,我们不妨冷静地分析一下,这样的“理由”成立吗?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中,谁能制订出、谁能找到绝对不会产生腐败的制度?腐败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不是一项制度设计所造成的。再者,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落实情况看,是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并非制度设计的问题。如经济适用房制度规定,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阶层,一些政府机关属于这一阶层吗?经济适用房制度规定,套型面积60—80平米,那么,套型面积为150甚至200—300平米的标准,怎么也就成了经济适用房,审批机关的职责是什么?实际上,正是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房制度违规者的宽容与放任,才使这一制度异化到目前的状况。
从另一个角度看,“完善”和改进经济适用房制度,让占社会成员大多数中等收入家庭买的起政府规定的、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60平米左右的住房,能够从房产增值中获得财产性收入,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是党中央提出的让大多数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具体体现。
据《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4月13日报道,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北京市建委,对该市15个小区随机抽取100幢居民住宅楼,对其中的530户购房者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其商品住宅用做投资的比例高达17%。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购房投资的比例在各地仍呈上升趋势。如果政府的决策使小部分富裕阶层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合法拥有多套住房,而社会成员中占多数的中等收入群体买不起房,甚至连当“房奴”的资格也没有,只能沦落到去租赁富裕阶层手中多余的房子度日,那只能说明我们的房地产制度设计不合理、不公正,没有顾及多数人感受和利益,这样的政策广大普通老百姓是不欢迎的。
从这个意义讲,我建议今年的“两会”,有更多的代表委员和有良知的专家学者去关注经济适用房的走向和命运,关注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使他们买的起房而不是租房。
作者:
李季平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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