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应成为代表议政的“影子”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昨日本报社论指出,扩大公众政治参与不能止于代表结构调整,笔者还想补充一点意见。
根据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通常是代表团或者一定名额以上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笔者认为有些地方可以改进:
一是拓宽和加强选民意见的直接表达通道或权重。比如,除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方式外,如果一定数额或范围或特定群体的选民联名要求将某一事项列为议案,也可经必要审议程序后,委托相关代表作为独立议案向大会提出。这类似于“楼外电梯”或“直升机”式的议案方式。其当然会涉及到对法律的重大修改,若就现行体制而言,则应当加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包括对选民提出的事项能否列为议案内容等问题,应当向选民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以及明确答复。
二是借鉴国外竞选承诺的做法提升代表责任意识。一些国家的议员在竞选时往往会对选民做出若当选后将实施某种优惠方案等方面的承诺,这有利于督促其当选后努力按照选民的意愿去兑现自己的诺言。在我国,一些被选举人如农民工参加选举时,也可向选民具体描述今后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时的工作目标、重点及方案,并保证其当选后能够一如既往地以实际行动维护农民工群体权益,而不会因为其间职务或身份的变迁而改变自己的初衷,更不会辜负选民当初对其寄予的厚望。
三是选民的监督对象不仅对“人”也可对“事”。落实选民监督权利,有必要在对人的监督外,加强对事的监督,比较典型的就是针对代表所提交的议案的合理性乃至“价值”等问题,选民应当有权利、有机会在其提交前发表能够产生影响效力的意见,包括对于可能对自身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的议案,应当允许选民提出修改意见,乃至必要时可以提请代表更换议案等。□墨帅
作者:
墨帅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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