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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婴 周令飞:鲁迅姓什么——鲁迅遗产与法治语境
2007年12月23日 15:09广州日报 】 【打印

但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开始,一些与鲁迅精神传播相悖的事情开始引发我们的惊讶与不解。总体的感受是:在鲁迅的身上又多出来了两个姓:一个姓"钱",一个姓"权",而他的本姓"周"倒似乎有被这两个新出来的"姓"给遮蔽掉的趋势。

这一点让我们这些鲁迅的后人在感情上十分痛苦。

这些年,被改姓了"钱"的鲁迅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之源,被争抢的手段可谓各显神通,五花八门。主要表现在下面的行为上:偷着使用,先下手为强(抢注鲁迅域名和商标)、蒙混过关(打擦边球、故意模糊影像)、假公济私(私人运用公共资源来谋取)、以小变大(个体变集团)、一个变俩(原本是单体,一分为二成双)、母鸡生蛋(成立子公司)等等。

现在所有有关鲁迅的域名,诸如com、cn、net、org以及所有中文的鲁迅域名都已经被抢占一空,时间大概就是在90年代初期。我们曾经试探询问过某鲁迅域名的拥有者是否能把域名承让出来,对方开价少二十万免谈……。

据媒体统计,目前如"咸亨酒店"、"闰土"等热门词汇的45个类别的商标已经被全部抢注完毕。另外,以"百草园"作为商标的商品类别有22个;"孔乙己"有17个。如今"孔乙己"商标,不但是茴香豆等食品商标,而且还是文房四宝、长衫、陶瓷,甚至是酸梅汤的品牌,"三味书屋"、"鲁镇"做成了香烟类商标,"华老栓"开了土特产商店,"祥林嫂"成立了洗浴中心。

一个全球品牌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至2005年,咸亨酒店的品牌估价高达34.8亿元,而北京孔乙己酒店创办12年,没花一分钱做广告,现在全国已拥有9家分店,来客几乎必点一碟茴香豆。

2003年10月,绍兴县柯岩风景区耗资两亿元,占地150亩,创造出了一个鲁迅笔下的"鲁镇",期望"带给鲁迅的读者们一个更真切的场景体验"。与此同时,绍兴市出于同样的考虑,投资6亿元,建设了一个"鲁迅故里",成为绍兴旅游业的王牌,门票从几元钱飞涨到近百元。有媒体说:"它以其原汁原味地解读鲁迅作品,体味鲁迅笔下风物的真实场所,超越书法胜地兰亭、见证陆游与唐婉爱情的沈园和秋瑾故居,成为绍兴的镇城之宝。""鲁迅故里"仅去年门票收入就达3000万元,今年要达到5000万元。媒体又说:"走进绍兴城,从鲁迅幼儿园到鲁迅中学,从鲁迅图书馆到鲁迅电影城,从鲁迅广场到鲁迅路,从孔乙己土特产店到百草园腐乳、鲁镇牌酱鸭等,几乎全城都姓鲁。难怪有人形容,抖一抖《鲁迅全集》掉个名字都是宝。"

被商业标签化的鲁迅俨然成了一座取之不尽的"金矿",沾边就能镀金,就能发财。

与此同时,在另一些领域,鲁迅也摇身一变姓了"权"。

比如一些时候我们家属出于工作需要,要向某鲁迅纪念馆借用鲁迅的遗物资料,不但必须征得领导的层层批准,还得付费,否则就借不到。再比如,我们曾经多次提出要求移动鲁迅墓前的两棵白玉兰树,原因是这两棵树已经很大,有近50年的树龄,根系相当深广庞大了,已经触及到了灵柩,作为鲁迅的家属,我们心里自然很难受,但是,当我们提出把那上面的两棵树挪一挪的要求时,不但始终不获同意,甚至连基本的尊重都谈不上,而有关部门向上汇报时竟说:"周海婴要拔树!"类似这种"墓木之争"之类的事情,表面上看来有些琐碎,但却未必不该得到重视,那下面安静寝躺着的毕竟是我们的亲人。

诸如此类,一些行政部门以国家的名义剥夺了周家后代对鲁迅拥有的天然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作为鲁迅家属理应享有的私权(注1),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在其他的条件下原本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情况却在鲁迅的后代身上发生了。在这里,一个比较突出的事例就是鲁迅著作的独占出版问题。鲁迅的著作权在1986年进入公有领域以后,《鲁迅全集》仍然不能被人民文学出版社以外的其他出版社自由出版,还美其名曰:"鲁迅很伟大,他的书不能乱出,否则的话影响不好。"浙江文艺出版社原本已经决定要出《鲁迅全集》了,该省委宣传部已经同意,但是,后来新闻出版总署下令不准他们出。北京人事出版社经过家属的授权已经把38年版式的《鲁迅全集》印刷发行了,结果不仅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销售,把已经作好的版毁掉,还把出版社的领导给撤了。令人不解和难以接受的事情还有很多。为了开放鲁迅著作出版的限制,我多次打请示报告,我们还向政协提案,直至2004年这才有了松动。

更有甚者。某纪念馆收了我们捐存的鲁迅遗物,但一直不给清单和收据,近十年来我们不停的索要,对方竟以种种理由拖延,我们不知道他们置国家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于不顾的仗恃是什么,是否知道对捐存者最低限度的尊重。

至于滥用鲁迅姓名权和肖像权的问题,某些单位和部门中也广泛存在着他们长期以来以"国家的名义"制作和销售鲁迅纪念制品。当这些单位和部门以国家的名义在使用鲁迅的姓名、肖像时,无视家属的权利,我们甚至被告知无权过问,理由很简单也很权威,就是"我们代表国家"。而事实上,这些纪念制品无论盈利与否,都是商品,进入的是流通领域。再如,曾有个邮政部门在出售鲁迅头像邮票的同时,还制售鲁迅纪念邮册,标价达上百元,他们与其他单位一样以国家(公家)的名义拒绝我们过问,大声说"我是邮政",实际上它们是邮政部门的子公司,应属三产企业……。

在以国家名义对鲁迅的公权和我们家属对鲁迅拥有的天然的、法定的私权之间,人们似乎无条件地保留了对国家名义的简单认同,而不去考虑这些使用在多大程度上经过了严格的国家审定,并且完全是用于鲁迅精神传播这样一个公益事业的,更不要说对我们鲁迅家属所拥有的私权的基本理解和尊重。就如国家商标局批准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可以用鲁迅的名字注册商标,我们家属要以鲁迅的名字注册商标时,却说"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加以驳回一样,凡此种种可以看出来,鲁迅家属对鲁迅的合法私权上,不仅得不到基本的利益保障,而且,甚至得不到基本的理解。,

然而,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的法律中, 个人的包括肖像权、姓名权等在内的形象权都明确被规定或裁定为一种财产权,通过明确的立法或通过判例, 这一权利被认定继续存在于某一自然人死亡之后,而且可以由他人继承。在1983年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中,被告未经许可而制造和出售已故民权运动领导人马丁o路德o金的塑料半身像,马丁o路德o金的继承人提起了侵犯形象权的诉讼。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在给巡回法院的请示的答复中说:

某人虽然在生前不利用(自己的形象),在其死后,他的形象仍然可以获得保护以排除他人的利用。毫无疑问,金博士在生前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他不利用这种机会,选择不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并不表明他人有权利以某种方式使用他的姓名和肖像。这也没有剥夺他的家人和继承人控制、保护和延伸他的地位和声誉的权利,也没有剥夺他们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以他们认为不合适的方式使用他的肖像的权利。

2000年在鲁迅家属诉绍兴某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文宣布: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不论在西方还是中国,我们所提出的与鲁迅有关的主张,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令人无奈的是,我们除了因鲁迅已改姓"权"而遭到拒绝之外,还常常受到"鲁迅生前不看重钱,你们现在是不是想要钱?"的诘难。

作为鲁迅的子孙,在保护、延伸鲁迅地位和声誉的权利方面,我们有不可置疑的权利;在劝阻甚至制止他人未经授权以不合适的方式使用鲁迅的形象方面,我们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我们做这一切,究竟是否追名逐利,大家自有公论,清者自清,我们不须赘言。反之,对于那些以"国家的名义"来"豪夺"鲁迅的机关,对于那些以某些醒目的文化主题,诸如"纪念鲁迅","促进地方文化繁荣","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等来"巧取"丰厚的经济回报和收益的单位,我们倒想提出下列问题:你们使用鲁迅遗产时是否考虑鲁迅家属的意见?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有没有转移到社会的公益性质上来?鲁迅遗产的公益性质是否通过你们的使用而得到了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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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海婴 周令飞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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