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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婴 周令飞:鲁迅姓什么——鲁迅遗产与法治语境
2007年12月23日 15:09广州日报 】 【打印

每逢鲁迅逝世周年忌日,全国各地包括近邻的国家和地区都在纪念这位文坛的真猛士。当然,鲁迅的价值不仅在于此,如前所述,在今天,鲁迅和鲁迅创作的文章与人物已经成了实现利益的一个手段。

其实,我们认为,鲁迅经济价值被开发在消费主义文化流行的当今,是可以理解的,这是一件好事,我们比任何人都了解,鲁迅是人,不是神。如果鲁迅先生地下有知,看到当年落魄穷愁的孔乙己、祥林嫂们如今这样光鲜醒目,看到他笔下颓败的"鲁镇"如今这般人迹喧嚷,我们觉得他应该会对自己能够在现代人的生活和商业中有这么大的影响而高兴吧,毕竟这不是忘却的纪念,毕竟经济上的自立也是"立人"的一个方面。

但是我们应该自问:鲁迅这个名牌怎样才能获得最有价值的推广?同样的,对于类似的产品代言人,我们要怎样才能获得收益的峰值?单纯挖掘鲁迅的经济价值无疑是一种肤浅的、短视的行为。对于目前出现的戏说鲁迅的危险,我们更应该加以引导。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其作品本身和精神世界的研究上,鲁迅的"立人"更注重的是"立精神",但目前这一工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

我们希望所有以"鲁迅"的名义而获得了些许甚至可观经济收益的既得利益集团与个人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一切以"鲁迅"为名目而进行的各项活动,都应当依据合理合法的程序来进行,都不应与鲁迅精神相违背,否则,不仅达不到"纪念鲁迅""促进地方文化繁荣"、"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反而在客观上造成了对鲁迅的不敬。当商家与经营者以"鲁迅"为其名目来展开商业活动,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也应当力求在客观上真正促进鲁迅精神的传播、地方文化繁荣和文化教育的展开。

第二、各商家和个人在以"鲁迅"为名目所进行的商业活动时,不论获利与否都应当主动承当起文化的责任,为传播"鲁迅精神"作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更应该以感恩的心将收益的一定比例回报社会,薪火相传,"鲁迅精神"才能传播得更远更久,鲁迅饭也才能吃得更长久。

第三、过去,我们捐献鲁迅的所有遗产和遗物,其目的就是在于纪念鲁迅、传播鲁迅精神,使鲁迅遗产真正体现它的公益性的本质。今天,我们成立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自己做义工,把一分一毫的捐助都用在传播与推广鲁迅的事业上,原因就在于对当下法制语境的混乱和无序拥有切身的体会,我们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示范来改变这种状况,同时期待更多人的认同和加入 。当年周恩来总理就提出要建立一个鲁迅的专门账户,其初衷也在于此。

作为家属,我们将秉承这一宗旨,我们收到的一分一毫的社会捐助,将全部用于传扬鲁迅精神;秉承这一宗旨,我们将努力克服由于公众对鲁迅家属正当行为的误解而带来的诸多困难,与鲁迅遗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惊人的无序与混乱做斗争,还鲁迅遗产的法制语境一个清澈透明。秉承这一宗旨,我们将利用法律和公理赋予我们的权利,继续监督、捍卫和保护鲁迅遗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公益性。否则我们无法向鲁迅交代,无法向我们的后代交代,甚至对鲁迅奋斗了一辈子的、进行现代转型的中国文化本身也没有办法交代。我们希望全社会的人们都明白,鲁迅是属于国家的、民族的,但是,鲁迅本姓"周",不姓"权",更不姓"钱"。鲁迅是中华民族的一面旗,我们的责任是护旗,决不允许有人在大旗的庇荫下玷污他。

鲁迅当年提出"立人"观念来改变中国人的精神状况,这种努力现在看来还要继续推进。中国人要学会自己把自己"立"起来,"立人"首先体现的就是个体的独立担当,就是个人在精神的意义上把自己"立"起来,在社会的构架中,则体现为个人的依法维权,这种维权,表面上看,是在维护一个人的正当利益,但实际上维护的是人的尊严,是在保护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的私权由于是法律所规定和赋予,所以同时也是一种法权。因此,个人的依法维权,从社会的意义上来讲,他维护的又是法律的尊严。我们深知,在法制语境还不够健全的环境中维护自身合法的私权还有一定艰难,但我们也同时深知,改善法制语境的首要工作又必须从捍卫和保护公民正当、合法的私权上开始,这种努力正是鲁迅当年所致力的中国文化现代转型事业的一部分,它的意义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而恰恰可以在法制有序性的不断实现中得到体现。只有法制的有序性能够得到保障,鲁迅遗产的公益性才能得到全面维护。

最近,由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些可喜的现象已经开始出现:2006年纪念鲁迅逝世七十周年,上海拟要出一套纪念邮票,便找我们家属协商签字;沿海城市有某个单位想以"鲁迅"为冠名,事前主动征询家属意见;在拍摄电影《鲁迅》时,国家广电部门规定制作方要首先取得家属同意;更有些单位,开始出资赞助鲁迅的研究、传播和推广事业……。这些可喜的现象表明,鲁迅遗产的私权性已经开始得到一些尊重,人们也逐渐开始意识到鲁迅遗产的私权性和公益性同时存在的必要性。这仅仅只是个开始,如何循序渐进确保鲁迅遗产的私权性和法权性不受侵犯,公益性不被滥用,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孙中山先生十数次题写"天下为公"四个字,鲁迅固然姓周,但作为家属我们呼吁 "鲁迅为公"!

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注1:私权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的是私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市场经济是私权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2:法权

法权,即:法定的利益。理论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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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海婴 周令飞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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