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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
自“华为七千人辞职事件”被媒体披露以来,短短的几天时间,华为在公众舆论的视野已经从一个高新民企标杆迅速蜕变为一个规避法律的企业范本。不少评论对“华为事件”颇多道德谴责。但即便批评者,也不否认华为所为的合法性。
媒体在解读“华为事件”上的第一立场,自然是提醒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并警惕资本强权利用其强势法律资源以专业手段合法伤害劳动者权益。但如果我们能够站在劳资关系的平衡上,充分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可能受到的种种阻力,我们理应跳出“华为”看“华为”——如果“七千人辞职事件”确可视为“规避法律”之举,那么至少说明在华为的眼里还有法律。他们看到了《劳动合同法》已在前面亮起了红灯,所以他们选择了从降低人力成本出发去寻求与员工的妥协。“自愿辞职”、“竞争上岗”,“十亿补偿金”等等,已充分显示出华为的谨慎与专业。而现有的报道几乎都证实,华为开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远远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这对于华为人而言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作为旁观者,替华为人抱不平,能做的也只是提醒这些“自愿请辞”的员工注意长远的后果——但有多少证据显示,这些员工没有为他们自己的的将来考虑呢?
也许人们更多的担心是“华为事件”可能对资本强权产生某种不良的示范效应。而《劳动法》的执行现状告诉我们,查处“违反法律者”以及为那些在资本赤裸裸的违法之下备受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救济管道,比对“规避法律者”的警惕显得更为迫切,也更值得关注。倘若华为的“规避法律”之举能够为那些视法律为无物的市场主体在“有技术地守法”上带来示范效应,我们反倒可以视之为法治的福音。然而,这样的示范效应并不可期待,法律的有效施行必须依赖于对违法者无例外地惩处机制。目前,劳动违法较少甚至很少被查处,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也没有更多便捷而有效的救济管道,更没有更多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支持,作为执法者的劳动监察部门,当然的选择就应该是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查处违法,并保障法律的正确有序施行上。而对“规避法律者”的“警惕”理应放在劳动执法职能中较次要的位置。
相对“规避法律”的行为,我们还应反思的是,为什么我们的立法给诸如华为这样的资本强权提供了如此宽松的规避空间?
与现行的《合同法》相比,无疑,《劳动合同法》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加大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例如,现行《劳动法》要求劳资双方必须达成合意之后,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将“合意”的前提,改为了只要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三种条件中任意一条,且劳动者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立法机关理应在《劳动合同法》提交审议、表决时,就充分考虑到新法对用人单位可能带来的冲击。然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劳动合同法》系今年6月29日通过,却又被人为安排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长达半年之久的过渡期为用人单位的“规避法律”提供了足够的时间,现仍生效的《劳动法》又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这段过渡期内并无法律义务依尚未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来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甚至可以这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在实施时间的规定上本就给了企业依现行法为据予以法律调整的强烈暗示。如若不然,在立法审议阶段就已公布了草案文本的《劳动合同法》,完全可以“从本法公开之日起正式施行”。
而与资本的强权相比,员工的弱势,尤其是在法律专业支持上不均衡,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仍会继续存在的现实。即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非就象征着“铁饭碗”。合同的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多寡。即便没有“华为七千人辞职事件”,我们也应鼓励工会等维权组织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免费而高质的法律扶助,并呼吁政府部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提升劳动者的谈判能力。相对于那些敢于违法的企业来说,我们还亟须保障劳动者在遭遇不法侵害之后的救济管道畅通。这些超越“华为事件”之上的老问题还将继续考验劳动法律体系。
编辑:
郑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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