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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之许:也谈穷人与富人
2007年08月30日 13:44荆楚网投票数: 顶一下  【

在薛涌的公开信发表之后,我的主要关注放在媒体伦理(自由精神的体现)、媒体权力(作者与编者关系)以及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消极保护(即允许诛心之论事先发表,而保留被评议者事后运用法律的权利)等方面上,而对于事件本身的起因也就是茅于轼先生“为富人说话”本身,并未过多涉及。

不过,对于这一问题,其实一直盘旋在脑海多年,早在1999年底,本人即就牟其中被审一案写出“未审及的牟其中与当代中国经济伦理”一文,就所谓的“资本原罪”有所探讨,不过,限于当时的认知水平,思考依旧是试探性的,在文末,我曾这样写道:

92、93年的黄金时节、宏观调控后的一落千丈,95、96年的左支右绌乃至病急乱投医,乃是各类项目公司的普遍轨迹,延宕至今日,昔日圈占的社会资源早已是雨打风吹去,已不复可能经由追究而挽回,但是,其所引致的社会义理资源之流失,却可以也应该通过追究而挽回,社会当然有权利对构成社会和公众利益损失的非义行为进行某种追究,但使用何种手段却不是轻易可以认定的,将此问题消解搁置或试图以事后追认的形式一笔勾销必然引致义理资源的流失,并可能导向谁也不愿见及的后果,而对手段不加以选择和限制,则又可能妨害对以长期遵行的一般原则为基础的法治的追求。在此,笔者不可能提出甚么具体的建议,但以笔者对当代中国情形的体认,似乎以下的原则是可以考虑的,即:应力避情绪化的处理,以法律而非运动,以证据而非推定,以性质而非后果,尽快尽速地加以处理。

事实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之过渡,本为人类历史既有经验之所无,而以经济改革先行的改革实践,更为中国之独有,由此而不期而至的若干问题,必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考验整个中国社会。相对而言,听任社会义理资源流失的结果必然是灾难性的,而情绪化的主张若得以实现又不过是另一次轮回的开始,在此万方多难之时,理智的权衡最为必要。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类似问题而任其拖延,积累的效应恐非言语所能形容,这或许是即将审结的牟案所带给我们的须长期思考和应对的难题。

不用说,这样的思考是相当浮泛而没有力量的。而坦白地说,直到今天,对这一问题我依旧没有可以自信的答案。当然,这种不自信并非我一人所独有,事隔多年以后,当原罪话题被更多公众关心的时候,争论的双方的焦点却依旧未能摆脱当时的困境,即依旧停留在对立的两边,在这一边,是“将此问题消解搁置或试图以事后追认的形式一笔勾销“,而在另一边,是“对手段不加以选择和限制”的鼓噪,双方也依旧站在彼此指责的两岸,而不能从纠缠中突围。

面对这样的困境,我尝试用另外一个认识方式来切入这个问题,即:首先,当前对财富现状的责难,主要是根据怎样的正当标准?为什么这种责难会导向某种全面“清算”的诉求?以及,能否在对财富现状的责难与财富现状的维持中找到某种妥协?

正如许多人已经指出的,仇富其实是仇不公(不正当),对于确实靠自身努力甚至只靠自身天赋与运气(姚明、超女)致富的人们,并没有谁会去仇视他们。在我的理解,对当前财富现状的责难中所依据的正当性标准,往往指的是一个人的财富应当与其自身的能力、贡献相符,而不是与其同权力的紧密关系相符。因此,那些主要通过与权力的紧密关系而非通过自身能力和贡献获得的财富,就被看作是不正当的。

显然,运用这一正当性标准来衡量当下的财富现状,会找到相当多的例子,来佐证非正当财富的获得。甚至,任何人都可以从身边找到相当多的实例来证明这一点。但是,让人沮丧的是,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进程一直都由权力在主导,资源的配置一直都在权力的笼罩之下,因此,权力在财富状态的改变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就基本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在这一标准下,当代中国的财富不公正必然是严重的。

首先,这种标准认定,某项资产(企业、土地、权益)的获得,即使经过了一系列看似符合当时政策法规的操作,但只要在这一连串的链条中,存在着利益的输送交换,其财富就是不正当的。

其次,这种标准认定,那些“抢来本钱”的人,即使最终“做好生意”并从生意中获得了更大的收益,其财富仍是不正当的。一个以某个不正当的价格买下亏损企业的个人,通过随后的土地升值而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这种收益是不正当的;甚至,只要他最初在获得资产上占了便宜,那么,即使他通过自身的努力,将一个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并由此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经营收益也是不正当;进而,那些在经济低潮时期,以不严格正当的方式圈占土地或金融资源的人,随着新一轮资产升值而获得的巨大财富,也是不正当。换言之,只要是“抢来的本钱”,“做好了生意”,也是不正当的。

如果运用这样严格的正当性标准,我很怀疑有多少财富经得起严格的检验,比如,垄断国企普通员工所获得的高收入高福利,就未必经得起这一标准的检验,甚至,一个依靠远房亲戚获得有利的经营场所(假设其过程是完全合法的)的勤劳商人,其财富中也不能完全摆脱权力的影子,从而其财富的正当性,也不免于被审视。

因此,遵循这样一种正当性标准,很容易得出当前财富状态严重不公正的结论,随着这种严重性认知的升级,很可能指向全面系统性矫正的思路,即试图全面清理改革以来的财富现状,这又被称之为“清算”。而现实的运作中,这种思路一般被理解为政府强制力对当前财富状态的全面掌控矫正,进而,很可能伴随着经济关系的混乱和经济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以及政府权力的过分膨胀,我想,这或许就是茅于轼先生的忧虑之所在。

可是,我所不能同意茅于轼先生的地方在于,这种正当性标准不能简单化为仇富,而必须认识到其产生的合理性。在近30年的改革历程中,确实存在着通过与权力的利益输送交换而获得财富的大量事实,也确实存在着“抢来本钱做生意”的大量事实,正是这些事实构成了这种正当性标准广为传播的土壤。即使中国目前的财富现状中确实存在着不少的正当财富,却并不能勾销不正当财富大量存在的现实,于是,以正当财富存在为托词,进而将对不正当财富的控诉简化为对所有财富的仇恨,确实容易被人理解为是在为不正当财富开脱,茅于轼先生“为富人说话”之所以招来这么大的争议,原因也就在此。

因此,围绕茅于轼先生“为富人说话”的争议,归根揭底要转化为是否认同这么一个朴素而严格的正当性标准的问题,而这并非一个容易的问题。从感情上,我也很容易认同这样的标准,即我可能会倾向于认为,那些通过与权力的紧密关系而获得的财富(以及随后的增殖收益)是不正当的。但是,我却不认为这种整体性的伦理判断可以通向直接具体的现实行动。更不认为这样整体性的伦理判断应该导向一个彻底的系统性矫正。这是因为,所有的不公正都是具体的,整全的控诉对于具体的个人及其财富是无效的,即使存在着不公正,对其加以矫正也应当是具体的,因此,如果想挽回我们时代的不公正伤害,最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允许事实的调查呈现,并允许法律对每一个具体的不公正进行追溯——而这当然也需要公开公正的政治过程以形成法律意志,从而也就意味着,这样的追溯应该在一个宪政民主的框架下进行,才是可欲的。

而从现实功利的角度,我也尤其反对采用政府强制力进行全面的系统性矫正,因为,政府强制力的全面系统性矫正所带来的福利损失是不堪承受的,其所损害的将不只是财富的拥有者,而是整个经济运行,从而会损害到包括底层民众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进而,这样的系统性矫正还会赋予政府以过分庞大的权力,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一个正走向自由开放的社会进程,而在未来带来更大的福利损失,从而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即使我在感情上同情理解甚至接受这种正当性标准,但我依旧坚持,应该将之限定在伦理范围之内,而在这种伦理的整全判断与具体直接的现实行动之间,筑起法治的篱笆,即可以而且应该就这种不公正现象立法规范之,并依循法治的轨道进行具体的追溯——在这一问题上,我认为,由于中国当代的转型过程本身是在一个不断创立法律的过程中展开,而不是在一个既有的法治环境下展开,因此,我不认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认为可以立法允许对过往不公正的追溯,但是,我同时也认为,法律也不应该无限追溯,而应当有具体的时间期限的限制——这一限制不仅是指向过去的,同时也是指向未来的,比如,可以将追溯的期限限定在20年,而将提起追溯的期限限定在5年,从而可以使得围绕财富现状的冲突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逐渐结束,以免造成持久的社会裂痕。

在我看来,允许法律对具体的不公正进行追溯,可以在基本维持当前财富现状与尊重正当性伦理标准之间找到一个可能的妥协,这种妥协一方面保证了当前财富现状,从而有利于经济的持续运行,并避免了政府主导的全面矫正所带来的恶果,同时又对改革以来的财富不公正有所回应,有助于社会伦理观念的健康,并有助于避免社会裂痕的长期化和固定化。

作者: 莫之许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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