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并非惟一的资源争夺依据
2009年03月17日 15:35大洋网-信息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中日争端:钓鱼岛主权之争。

信息时报钓鱼岛在中日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处于何种地位?日本此次大陆架主张若获得联合国认同对东北亚区域特别是中国产生怎样的影响?

袁: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上主要有两大争端:一是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二是钓鱼岛在中日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处于何种地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10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即冲绳海槽。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的历代政府都对此岛拥有主权。二战结束后,美国长期占领该岛。1972年,美国向日本归还冲绳时,竟将钓鱼岛一并交给日本。此后,日本一些极端分子强行登岛,对钓鱼岛进行实际上的控制。1978年,邓小平访日时曾提出搁置争议、在更加广泛领域发展两国合作关系的指导思想。但近年来,日本海上保安厅一直对钓鱼岛一带海域进行着实际警戒。

中国政府在多种场合,多次声明“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在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钓鱼岛在内。

关于钓鱼岛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中国与日本所持的观点不同。焦点在于钓鱼岛能否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中国坚持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3)款的规定,不应拥有自已的大陆架。而日本方面坚持钓鱼岛有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并打算使用它们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基点。如果钓鱼岛本身能拥有大陆架,它将会获得超过11,700平方米的大陆架。

因此,日本此次进行大陆架调查有多重目的,除了经济意义和暗藏的军事与战略意义外,一旦日本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申请获得认可,还会使日本在与韩国的独岛(日本称竹岛)之争、与中国的钓鱼岛之争中,获取有利地位。

法理析词--大陆架

大陆架最初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它真正成为国际法上的概念是在1945年的《杜鲁门公告》中提出来的。1982年联合国的《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了大陆架的法律定义和如何确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法律条文】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来看,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沿海国的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则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

【专家点评】袁古洁教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体现了几个方面的意义:

1.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属于沿海国的主权行为。沿海国的大陆架至少可以扩大到二百海里的距离,但最大不得超过350海里。

2.第76条“关于大陆架定义”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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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声 梁丽朗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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