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并非惟一的资源争夺依据
2009年03月17日 15:35大洋网-信息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广阔的蔚蓝海洋是人类潜在的财富,在海床和海底蕴藏着极具开发价值的资源。如何分配这丰富但并不是无穷大的财富,这就需要划分明确的海洋区域,制定公平合理的海洋法。虽然海洋法不是解决资源争端的惟一依据,目前许多国家对法律都有自己的解释,但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将减少很多。

那么,在目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后的一个资源占据——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分问

题上,请看法律是怎样的舞动衣袖的。

海洋法,并非惟一的资源争夺依据

信息时报:日本此次大陆架调查有什么国际法依据?

袁:日本在今年8月公布了一份《关于划定大陆架的基本构想》的文件,规定勘探工作分两部分进行:2004年开始是第一阶段,2005年后是第二阶段,进行更加深密的调查。日本希望在2009年前通过精密调查证明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还存在大陆架,而且是日本领土的自然延伸。如果申请成功,就可以增加65万平方公里,这对于岛国日本来说,确实有很重要的战略意义。

日本这次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大陆架调查,其国际法依据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款的规定,日本欲证明本国存在超出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而且这些大陆架是本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宽大陆架的沿海国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有权获得超出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但最大不能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与沿海国在内海和领海内所享有的“主权”不同,它仅指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专属于沿海国,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在此从事勘探和开发活动。

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在沿海国200海里范围以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通常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适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而200海里范围以外大陆架的上覆水域,是公海,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信息时报国际法对于各国提出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有什么认定程序,它有什么要求?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之前批准《海洋法公约》并生效的国家,如果要求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必须在2009年5月13日前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定和有关的法律程序工作。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里,将有一批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向大陆架界线委员会提交他们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

和日本一样,中国如果要划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也必须在2009年5月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

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属于沿海国的主权行为,但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不一定有权拥有350海里的大陆架。沿海国如果要求划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应向根据《海洋法公约》附件Ⅱ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咨询意见,她应向该委员会提交有关这种界限的情报,并在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对于沿海国没有强制力。沿海国可以不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沿海国应于合理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沿海国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而且,如果沿海国提出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得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确认,这对该国以后与相邻或相向的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或发生相关海域内的岛屿主权争端时,将会占据极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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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声 梁丽朗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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