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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海军舰艇编队即将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执行此次护航任务有何法律依据,我舰艇编队如何依法行使权利?本报特邀海军军事法院院长李星光进行分析解读。
——编者
利剑出鞘有法可依
亚丁湾,连接亚、非、欧三大洲的海上咽喉,被称作世界航运的生命线。长期以来,这里一直是世界上海运最繁忙的航路之一,每年约有10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两万艘船只经过这里,世界14%的海运贸易和30%的石油运输要经由此地。
然而,近年来活动在这一海域的海盗十分猖獗,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给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带来巨大威胁。今年年初至11月,有40余艘船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涉及海员600多人,目前仍有20余艘船、近300名船员被扣押。
据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介绍,今年1至11月,中国有1265艘次商船通过该航线,平均每天3至4艘次。中国过往船只中有20%受到海盗袭击。今年涉华劫持案7起(包括中国的2船只、42名船员;其余5起为外轮,有1名中国船员,载中国货物或挂中国香港旗船只),目前仍有中国的1艘渔船和18名船员被劫持。
为了维护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安全稳定,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第1816、1838、1846、1851号四项决议,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在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也呼吁各国进入其领海打击海盗。
12月17日,索马里过渡议会议长谢赫阿丹·马多贝表示,欢迎中国政府向索马里附近海域派遣军舰参加护航活动,“作为索马里人民的朋友和海盗事件的受害者”,中国应当在打击索马里海盗的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签署和批准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因此,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公约》规定打击索马里海盗。
就国内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自然有对海盗犯罪的管辖权。
因此,我国派遣海军舰艇编队到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既是履行我军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维护国家海上运输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据国际法有关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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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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