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开庭
2010年02月08日 19:11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重庆2月8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8日开庭审理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陈洪刚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四项罪名,涉嫌受贿331余万元,另有588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洪刚于1996年8月至2009年9月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慈母山温泉城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兼)、南岸区清理“三金三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车牌、职务晋升、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岳村等54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万余元。另有588万余元,陈洪刚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1999年以来,陈洪刚长期对岳村的袒护及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予以包庇、纵容,致使该组织及其成员长期逃避打击并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绑架、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非法聚敛钱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同时,陈洪刚为将自己违法、违纪所得的资产进行分散、隐匿,还伪造两个假身份证,并以此在银行开户,将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两个账户予以隐匿。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陈洪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局长和重庆市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岳村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予以包庇、纵容,情节严重;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为隐匿资产,伪造居民身份证两个。陈洪刚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朱薇   编辑: 霍吉和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