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义涉黑案审判长就定罪量刑依据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05日 12:37重庆华龙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华龙网记者:被告人李高清、唐绍宏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张: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高清、唐绍宏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但根据庭审查明的各组织成员的供述,李高清、唐绍宏在组织活动中听从李义的安排,地位从属于李义。从在具体个罪犯罪行为中的表现看,李高清、唐绍宏参与犯罪的次数明显少于李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明显轻于李义。虽然有部分被告人供述组织骨干成员李志刚、李志超、李志帅听从李高清的安排,但这种听从不是因为李高清在组织中的地位较高,而更多的是基于他们之间系父子、叔侄关系的原因。因此,被告人李高清、唐绍宏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人民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核实的证据据实作出判定,是刑法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华龙网记者:被告人李义、唐绍宏、颜帮荣等人的职务侵占罪、偷税罪为什么没有认定?

张:李义、唐绍宏、颜帮荣私分资金300余万元系因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获取,本案中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此款系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该笔赃款在性质上属于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理方式应当是依法予以追缴。上述各被告人的该笔被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承担的刑罚后果已为他罪所包容和涵盖,不需要另行成罪处罚。

关于李义、唐绍宏、颜帮荣、朱丽的偷税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的问题。经查实,案发前开县税务部门已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要求李义等人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于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义、唐绍宏、颜帮荣等人私分的资产系犯罪所得,不属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因此,李义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关于被告人朱丽提供财物资助潘仲亮逃匿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的问题。本案中,朱丽与潘仲亮在强迫交易罪等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行为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即朱丽与潘仲亮互相之间的窝藏行为不能脱离共同犯罪而另行成立窝藏罪,故其行为不构成该罪。

华龙网记者:本案在量刑上是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张:我们在审理李义等人涉黑案件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重则重,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对于一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情节的,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如,被告人邹祥具有自首法定情节,人民法院在具体量刑时给予了充分考虑。又如,被告人宁小刚参与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仲亮曾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人民法院对其在量刑时结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上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本案中的具体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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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阙影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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