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义涉黑案审判长就定罪量刑依据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05日 12:37重庆华龙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审判长张军宣读判决书 市二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重庆李义涉黑案审判长就定罪量刑依据答记者问(图)

华龙网11月5日11:10分讯(数字记者阙影) 今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开县李义等2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李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两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公开宣判后,华龙网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张军法官。

华龙网记者:李义团伙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据以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张: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立法解释,分别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大特征。纵观李义一案,它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第一,李义聚集20多名团伙成员,在开县临江镇境内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或在农贸市场强行非法收取租金、占道费,或在车站非法拦截营运车辆进站接受服务,或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等等,其团伙人数众多、人员稳定,有较为严明的组织纪律,具有严密的组织特征。第二,该组织通过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强制持有公司股份的经营户违背意愿购买公司门市,强行向从事非法营运的长安车车主收取费用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非法获取的钱财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等,以上行为反映了该组织的经济特征。第三,该组织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主,并实施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体现出其行为特征。第四,该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在开县临江镇形成重大影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体现了非法控制特征。

该组织通过暴力起家,是一个组织结构严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通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华龙网记者:李义案作为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为什么没有出现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

张:根据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李义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及其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均给予了适度从重处罚,如其所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再如,其所触犯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如,其所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定刑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后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其所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适度从严的刑罚评价和道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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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阙影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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