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钟永一审被判死刑
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8宗罪
昨上午10时,(重庆)市三中院对南川刘钟永涉黑团伙进行一审宣判。身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8项罪名,南川“煤霸”刘钟永,一审被判死刑。团伙成员郑新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犯罪事实
团伙违法犯罪活动19次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刘钟永先后在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三泉镇龙凤村等地非法开采小煤窑。为保护其非法利益,刘钟永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郑新、袁礼、陈桃、王杭生、郑建强、李成中、侯黄波等人发展为“小弟”。为他们租房居住,统一食宿,并配发砍刀、腰刀等凶器。
随后,霍力军(在逃)将杨功兵发展为骨干成员,杨豪、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为成员,并出资为其租房。由杨功兵出面管理,统一食宿,准备凶器。同期,张帮宏也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
近年来,这些人在南川当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19次,致1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3人死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非法开采国家煤炭资源,给国家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形成了以刘钟永、霍力军为组织领导者,郑新、袁礼、龚川、王杭生、李成中、侯黄波、杨功兵、张帮宏、杨豪、陈桃、夏均、程亮、王杨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典型案例
采用暴力低价收购煤炭
2008年初,刘钟永、张帮宏与霍力军合伙在南川火车站设点收购煤炭。为达到垄断收购南川双河场一带小煤窑煤炭,牟取更大利润之目的,刘钟永等人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小煤窑窑主将煤炭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其收购点,并由杨功兵带领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公路上“巡逻检查”,拦截运煤车辆。
期间,南川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非法运煤车辆时,多次遭到刘钟永、张帮宏等人的威胁、殴打。近年来,在刘钟永的组织、领导、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10余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法院判决
刘钟永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钟永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郑新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记者罗玺
刘钟永当庭表示要上诉
“我要上诉。”宣判后,刘钟永表示。袁礼、杨功兵、杨豪、唐继华等4人也表示要上诉。李成中、郑建强、张帮宏、夏均、王杨等5人表示考虑,郑新等12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刘钟永团伙成员犯罪和判决一览
刘钟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
郑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袁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龚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六个月。
王杭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侯黄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九年六个月。
张帮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八年六个月。
杨功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李成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六年六个月。
杨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六个月。
王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五年三个月。
郑建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陈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夏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二年。
程亮、陈声林、唐继华、周洪双、曾令洪、杜现勇、杨金泓、段后德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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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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