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召开首场打黑发布会 解释为何判死刑立即执行
2009年10月22日 03:16重庆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图为重庆打黑大审判第一案宣判现场

打黑除恶案件审判首场新闻通气会召开,法官解释判决结果

昨日下午,我市(重庆)召开打黑除恶案审判首场新闻通气会。杨天庆团伙案的审判长蒋林向媒体通报了案件审理和判决的相关情况,解释了几个焦点问题。

这场通气会持续了约40分钟。

1.黑社会认定

问:杨天庆等曾否认是黑社会,法院这次是如何认定的?

蒋林: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言以蔽之,同时符合上述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控制特征的,就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就本案而言,杨天庆纠集多人,通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片区的渣场进行非法控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状况稳定,组织人员稳定,组织纪律严密,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死刑立即执行

问:杨天庆、刘成虎为何被处死刑立即执行?

蒋林: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其中,杨天庆直接指使组织成员对受害人梁某某公然进行砍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尸体检验报告,梁某某身上的创口达15处之多,多处伤口致肌肉离断,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伤害手段及其残忍。

此外,杨天庆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极其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故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刘成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尤其是两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因此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办成铁案

问:从12日开庭审理到21日宣判,中间只经历了9天时间。法院宣判为何这么迅速?

蒋林:杨天庆案作为一件涉案人员众多、作案时间跨度大、犯罪事实众多、证据材料纷繁复杂的涉黑案件,在短时间内得以审结,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辛勤劳动密不可分。

该案自9月18日受理至今日宣判,历时34天。面对涉案人员9人,犯罪事实多达18笔的重大、复杂案件,我们法院在国庆长假期间,合议庭全体成员放弃休假,案件承办人加班加点查阅证据材料,固定案件事实,合议庭加班加点对案件进行反复研究。

12日庭审之后,合议庭围绕事实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刑罚判处等问题,加班加点,多次评议。对每一个细小的问题都认真对待,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评判,力求将案件办成铁案。

记者 王明

市三中院法官释法:

为何判刘钟永死刑

重庆市第三中院的法官认为,刘钟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其长期在重庆市南川开采小煤窑,并利用暴力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直接参加故意杀人致聂某身中26刀死亡一案,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系累犯,在故意杀人后,订立攻守同盟,指使组织成员顶罪,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故应当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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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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