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杨天庆等被告人
人民网重庆视窗10月21日电 记者侯露露报道:10月21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杨天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判处死刑,刘成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亦被判处死刑;骨干成员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显光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九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当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后,杨天庆的母亲在法庭上失声痛哭。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以来,杨天庆陆续吸纳负案在逃犯曾川、刘成虎、简绍坤,刑满释放人员刘渝,及社会闲散人员何彭裕、邹猛、李渝、孟林(另案处理)、卢伟(别名小东)、蒋欣明(小果)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伪造居民身份证、放高利贷、暴力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壮大组织声势,并以此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及发展。该组织对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片区的渣场进行非法控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土建工程经营者及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恶劣。杨天庆通过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聚集成员吃喝、吸毒、嫖娼,帮助被上网追逃的成员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等手段笼络、控制组织成员,通过规定组织成员对组织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听等纪律约束和对通信不通畅、办事不力的组织成员进行责骂等方式管理组织,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杨天庆为组织、领导者,以曾川、刘成虎、何彭裕、简绍坤为骨干成员,以刘渝、邹猛、李渝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2009年4月初,被告人李显光与梁某某因合伙做生意产生矛盾,遂雇请被告人杨天庆伤害梁某某,明确授意砍断梁某某的下肢致其残废。随后,杨天庆组织被告人何彭裕、曾川、刘成虎等人谋划后,有计划地实施对梁某某的伤害行为。4月29日,被告人何彭裕、曾川、李渝、刘成虎等人到重庆市北碚区北碚宾馆寻找梁某某未果。后决定由曾川负责此事。为继续伺机伤害梁某某,杨天庆在北碚区租赁房屋供曾川等人居住,并以租房为由从李显光处索要现金2万元。期间,杨天庆为伤害梁某某还准备了枪支,曾川、刘成虎等人进行了试枪。6月26日15时许,曾川等人找到梁某某后,刘成虎、刘渝即持砍刀猛砍准备驾车离开的梁某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杨天庆等人还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其组织成员刘成虎、曾川等人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杨天庆组织领导以被告人曾川、刘成虎、简绍坤、何彭裕、刘渝、邹猛、李渝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杨天庆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系组织、领导者,应当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曾川、刘成虎、刘渝、简绍坤、何彭裕、李渝、邹猛均系该组织成员。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杨天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成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骨干成员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九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书宣读完毕,杨天庆等被告人家属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后门,被告人将在此处乘警车离开。当被询问是否准备上诉时,大多数被告人家属都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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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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