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市一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宣判书 市一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华龙网10月21日11:10分讯(数字记者陈丹) 10月21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杨天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判处死刑,刘成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亦被判处死刑;骨干成员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显光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九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完毕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华龙网记者通报了杨天庆团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故意伤害事实
(一)2009年4月初,被告人李显光与梁某某(被害死者,男,殁年48岁)因合伙做生意产生矛盾,遂雇请被告人杨天庆伤害梁某某,明确授意砍断梁某某的下肢致其残废。随后,杨天庆组织被告人何彭裕、曾川、刘成虎等人谋划后,有计划地实施对梁某某的伤害行为。4月29日,被告人何彭裕、曾川、李渝、刘成虎、邹猛、卢伟、蒋欣明到本市北碚区北碚宾馆寻找梁某某未果。后何彭裕等人又多次寻找梁某某,均无果,杨天庆对此不满,遂决定由曾川负责。为继续伺机伤害梁某某,杨天庆在北碚区租赁房屋供曾川等人居住,并以租房为由从李显光处索要现金2万元。曾川带人在北碚区多次寻找梁某某无果后,以有事为由建议由简绍坤负责指认,杨天庆同意。期间,杨天庆为伤害梁某某还准备了枪支,曾川、刘成虎等人进行了试枪。6月24日、26日,杨天庆先后将简绍坤、刘渝带到北碚区与刘成虎会合,并安排被告人简绍坤负责指认、刘渝协助刘成虎具体实施对梁某某的伤害。6月26日15时许,简绍坤指认梁某某后,刘成虎、刘渝即持砍刀猛砍准备驾车离开的梁某某,致梁某某双上肢、左下肢15处创口,大部分创口肌肉断裂,部分创口开放性骨折。随后,李渝驾车搭乘刘成虎、刘渝逃离现场。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系肢体多处严重砍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2009年6月5日,被告人杨天庆因怀疑其妻与雷某关系暧昧,遂决定对雷实施报复。杨天庆将雷某约到北碚宾馆后,指使被告人曾川、刘成虎在北碚宾馆门口对雷力行进行殴打。杨天庆、曾川分别从车上拿出砍刀,曾川持刀砍伤雷某的右臀部。经法医检验鉴定,雷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强迫交易事实
2005年3月,被告人杨天庆采取威胁手段,强迫石某将其所有的本市渝北区空港B区48-1的渣场无偿交给其经营。其间,杨天庆又采取威胁的手段,无偿取得陈某经营的渝北区职教中心渣场一半股份。杨天庆接手石某的渣场后至2007年,大幅提高倒渣价格,并采取威胁、拦截等方式,强迫附近的施工单位到该渣场倒渣。以此共聚敛钱财约50万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2004年,被告人何彭裕将一支非制式手枪交给杨天庆保管。2009年7月,杨天庆将该枪交还给何彭裕保管。何彭裕将该枪藏匿于何某家床下的抽屉里。何彭裕被公安机关捉获后,何某将该枪支拿到邱某处藏匿。9月15日,公安机关在邱某位于本市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5组的家中将该枪支缴获,同时缴获子弹15发。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能够装填、发射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弹,具备杀伤力。15发子弹中4发枪弹是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弹,4发是制式12号猎枪弹,7发是自制12号猎枪弹。
四、敲诈勒索事实
2008年7月,被告人杨天庆出资30万元和杨某在重庆市秀山县开办锰粉厂。后杨天庆采取威胁手段向杨某要求撤回投资,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杨登云被迫返还了杨天庆的投资款30万元,另被迫支付杨天庆2.8万元。
五、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
2007年8月,被告人杨天庆安排简绍坤为被上网追逃的刘成虎伪造居民身份证。随后,简绍坤通过胡新(另案处理)请托吴朝林(另案处理)为刘成虎办理假的居民身份证。吴朝林利用其在本市渝北区张关派出所当协勤的身份,为刘成虎办理了张贴刘成虎的相片、冒用张国建姓名等户籍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帮助刘成虎逃避抓捕。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其他违法事实
(一)2005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杨天庆以在本市渝北区两路镇翠云水煮鱼店用餐时吃到苍蝇为由,欲敲诈店主田利10万元,后因田利报警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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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丹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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