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立法思路转变 今后所有立法须过立项论证关
2009年01月11日 17:43北京青年报 】 【打印

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本市2008年至2012年立法规划要点新闻发布会”。细心的记者发现,列入2008年法规立项论证的六个试验项目在要点中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修改。其中,教育督导条例因“立项论证不过关”,而没有进入2009年的立法计划项目。其余“过关”的试验项目在经过论证后,针对立法思路、法规重点涉及内容等方面也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在此之前,本市立法项目的提出和立项,主要是依靠政府,有时,市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足,显得比较仓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邹维萍说,“立项论证就是解决了一个什么样的法该立,什么样的法不该立的问题。”

从实效上来看,人大常委会进行立项论证,就是将立法基础工作的链条向前延伸,这一改革性的举措,充分保证了有限立法资源的科学利用。

■教育督导条例

没过2009年立项“论证关”

教育督导条例当时是拟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的一个立项论证试验项目。从2008年3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就开始积极组织调研论证,通过座谈会、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督导条例项目是在立项论证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时,主任会议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表示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决定:目前不适宜进行该项法规的立项,对这个项目要继续论证。”

立项论证为何会使一些项目没有过关?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进行立项论证过程中比较“超脱”,主要是从立法空间、有无必要、能不能立、立后的效果这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中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用法律约束和限制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公权力的运行。而在教育督导条例的立项论证中,部分意见认为,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上是否有所突破,涉及到一些部门依法管理的需要,同时,如何规避“以公权力维护部门利益”方面还有待继续论证。

因此,考虑立法准备还不够充分与完善,主任会议决定把教育督导条例确定为2009年继续论证的项目,暂不进入起草环节。

与此同时,包括修订《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内的其他五个论证项目,也都是经过了逐一的“超脱”而又严谨的“全方位论证”后,才得以纳入到2009年立法的项目之中,目前已经进入到草案的起草环节。

■“实施办法”变“条例”

体现立法思路转变

在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中,原先计划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在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时,更改为制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孟桥表示,“看似简单的名称更改背后,却是法规制定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的根本性转变。”

2002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此后本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然而,时隔六年,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水资源紧缺已经成为制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瓶颈。

“在论证的最初阶段,修订实施办法主要是立足水污染防治这一基本思路,围绕提高污水处理率,实行无害化处理进行相关的论证。”孟桥说,随着立项论证的日渐深入,特别是参考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下大力气督办的“北运河水系治理”重点建议,“最终确定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保护三者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大家一致认为,立法主体思路应该由‘无害化’转向‘资源化’,相应地,北京市的污水处理,也不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还是水务局的职责,处理污水问题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将被提高到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发力’的层次,因而从原来的《实施办法》改名为立法思路更臻完善的《条例》” 。

从立法主体思路开刀,并非上述一例。在同样纳入论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立法思路也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最终转变为促进整个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安全保障。

■“法援条例”立项论证

促成受援人群扩大

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给各工作机构提供了一份《立项论证工作指引》。其中,对于立项论证的工作形式,《指引》中是这样表述的:通过座谈会、社会调查、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问题复杂的,还要召开立项论证会。

对于论证参与人员,《指引》中把人大代表列为第一位。在实际操作中,从2008年6月陆续开展的多次立项论证过程中,人大代表的参与率为100%。在一些立项论证过程中,人大代表的名额还占到了论证人员的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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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苏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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