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共预算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0年04月05日 03:19中国集体经济 】 【打印共有评论0

(四)预算审计阶段

预算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与OMB共同编制反映预算年度内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经审计机构审核,国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决算。国会会计总署负责审查联邦预算的执行结果与国会通过的法案是否相符,并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的监督体系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类。每一个联邦部门都有自己的内部控制机构,由本部门的财务首长领导。OMB也有权检查所有的联邦机构的账目。另外,国会会计总署是对联邦政府预算进行外部控制的专门机构。国会会计总署在每个政府机构内部都设一个总检察官,总检察官有权查阅被审计部门的所有文件。

三、美国公共预算体制对我国预算体制改革的启示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参照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当前预算的改革趋势,比较美国预算体制的做法,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启示可以归结为“四化”。即: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

(一)法制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政府的行为应该在法制的约束下进行。政府预算制度是通过法律程序确立,它对政府活动进行约束和限制,预算一经批准就成为国家法律,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这一点,在美国的现代预算制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没有政府预算授权就不能进行财政收支,政府的各项收支在预算中都有详细的计划。资金的使用范围确定,不能挪作他用,任何与预算计划不符的资金收支必须要有预算调整草案,并要经过总统和国会的批准,政府的收支而且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监督。与此相对,我国预算的法治化程度低,预算约束软化,政府的财政活动不按预算办事的情况常有发生。由于我国人大一般在三月份开会,使得目前我国政府收支有较长时间处在无预算状态下的运行。参考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建议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预算编制提前半年至一年即着手编制。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是保证预算编制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有必要增加预算编制时间,提前编制预算草案。同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级人代会每年的召开时间,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推迟,从根本上解决待编预算的问题。为了充分行使人大对各级政府预算的审

批和监督权力,应该增加人大审批预算的时间,各级政府至少在同级人代会举行的前两个月向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汇报预算编制情况,而且提交的预算草案必须细化到“款”、“项”、并且逐渐细化到“目”,以保证人大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能够进行更加详细的审查,使得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不仅时间充足,而且还在法制的约束之下。

(二)规范化

美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一个统一的计划,包括政府所有部门的开支,且每项开支都应在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基础上,按照支出的轻重缓急加以区别。美国政府的历史上实行过的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都是以此为初衷。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应该在预算科目设置上尽量体现复式预算和部门预算要求,既要包括预算内收入,也包括预算外收入,保持预算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制度中,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是造成预算约束软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将预算外和制度外收支都纳入预算统一进行管理,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管理问题,其根本要害在于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必须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基准,规范政府收费,并将全部政府收入纳入预算。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预算管理经验,实现财政预算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适度分离,确保各级人大牢牢控制预算所有权,并且运用科学合理的预算程序与预算制度实现这种权力分离。

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在收入的预算方面,运用“标准收入测算法”,在预算的支出方面,实行“零基预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的收入由保障,支出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同时要建立多年概算制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已经存在,但未有与之相结合的财政五年概算。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预算改革的成功经验。五年概算的安排,主要是考虑一些长期立法和一些跨年度发展项目,并在五年概算基础上形成年度预算纲要,有利于保持预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小经济随着偶然因素发生变动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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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丽丽   编辑: 唐毓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