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2010年04月04日 21:07财政部 】 【打印共有评论0

五、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从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情况看,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至目前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其制度设计、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特别是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下,纳税人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如个人所得税征收应考虑纳税人家庭情况、应增加抚养、教育、医疗等专项扣除等问题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对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的改革要求,目前征管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仍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一些关键节点的管理比较薄弱甚至是空白,包括现金形式结算比重较大,监管部门难以监控,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健全等。

因此,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各金融机构统一的纳税人账户信息共享和查询平台;健全个人及其家庭房地产、汽车以及金融资产等重要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银行、工商、公安、证券、住房、海关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或独立的数据中心)提供相关数据的法律义务,并逐步形成网络共享数据库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涉及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改革,非常复杂,需要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向前推进。

我们将积极推动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根据这些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程度,适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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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